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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1 关于加强托代管房产和各类未办理落私结案手续房屋管理的通知

2010-04-16 23:38:5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346
             武房产[2002]217号

各区房产局、房地产公司、直属房地产公司、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做好我市贯彻国家关于处理托、代管房产、“文革”房产、私改遗留房产的有关政策工作,确保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整体顺利地进行和结束,现对我市历史上托、代管房产和按中央、地方政策文件规定符合处理条件但未办理结案手续的各类落私房产的管理,作出如下通知要求:

一、对托、代管房产的拆除管理

(一)为加强对托、代管房产的管理,各区房地产公司,市直属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的托、代管房产的使用情况,房屋调拨或拆除情况,房屋租金收取及维修支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予以登记注册,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市局国有房产管理处和市落私办备案。

(二)未经市房产管理局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托、代管房产进行拆、改、调拨或者转让。凡国家建设征用、房屋拆迁中涉及到托代管房屋的,拆迁人应按市人民政府第1 3 0号令《武汉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予以补偿。

(三)托、代管房屋拆迁之前,拆迁人应与房屋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实行专项储存管理。并要做好对拆除的托、代管房屋及附属物现状勘测、拍照、评估等项证据保全工作,将所有资料立卷存档。

(四)对擅自拆除托、代管房产及未缴清拆迁补偿款的,在赔偿责任或应付款项未解决之前,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手续。

二、加强对各类落私未办理结案手续房屋经营管理

(一)对各类属于落私处理范围的房产,其房屋在案件处理结案之前,各经营单位不得将该房屋产权予以处置或转移(含承租直管公房的单位按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置换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情况)。

(二)凡各类属于落私处理范围的房产,在案件处理结案之前,该房屋中所涉及公房承租户不得将公房承租使用权加以转租、转让和调换。

              主题词:房地产 托代管房产 房屋管理 通知

              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公章)

                                2002年l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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