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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G中央关于处理党团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捐献财产问题的规定

2013-11-19 07:37:3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415
(摘录)
一九五四年五月十七日
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GCD员不应该有任何剥削行为,因此GCD员要求将自己剥削性质的财产,捐献给国家者,原则上可以接受。但在具体处理时,须注意捐献者本人是否确已取得财产的完全处理权,捐献的财产与其家庭成员的关系,及对社会的影响如何等情况。党员所捐财产,如系独资经营企业,或在企业中占有决定性的股份,或财产数量较大者,须经省、市以上党委机关批准方能接受。此项财产在其他省、市者,
并须商请所在地省、市党委共同决定,经党的组织批准接受后,即转交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接管。
对党员要求捐献的带有剥削性质的财产,凡属量小且剥削与非剥削界限不清者,应暂缓处理。
(二)青年团员要求将自已剥削性质的财产捐献国家者,一般不宜接受。因为青年团员年龄较小,经济还不能独立,有的虽因继承已取得财产所有权,但一般和家庭不宜分开,接受其捐献后,可能影响很大。唯个别青年团员,对其剥削性质的财产确已取得完全的处理权,国家接受不致引起其他影响者,可参照前项对党员捐献财产的处理原则办理。
青年学生要求将自己剥削性质的财产捐献给国家者,一般不予接受。
(三)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将自已剥削性质的财产捐献给国家者,原则上不予接收,但要求捐献的股权属予公私合营企业者,可由该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或不接受其捐献,或作价收购,或接受其捐献。如该工作人员系企业中的资方代理人,则不应接受其捐献,也不应作价收购。
(四)资本家要求捐献财产者,目前一律不予接受。对他们应根据党的政策给予必要的解释,使之安心经营,并接受社会主义改造。
(五)对民主人士及其他社会人士的捐献要求,原则上不予接受,个别情况特殊者,可由省、市党委提出处理意见掇请中央批准。
(六)以上各种捐献,均不作公开宣传,不在报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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