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09-16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还文革产中涉及私房改造等问题的批复
2010-04-16 23:08:5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824次
武政办(1986) 183号
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发还“文革”产中涉及私房改造等问题的请示》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二日以前出租的私房,超过改造起点的,应按规定作为漏改房屋补改;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以后出租的,不作为漏改房屋补改.
二,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前租给企事业单位使用,面积超过非住宅改造起点、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至一九七六年十月六日期间又改作住宅出租、面积未超过住宅改造起点的私房,可不补改.
三、影响大或有重大贡献的党外高级民主人士高级知识分子、华侨、归侨、侨眷和台胞、台属中的私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补改,发还产权。
四、房地部门在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至一九七六年十月六日期间拆除改建接管私房,应按每平方米二十至三十二元的标准作价补偿;对拆除改建私房时未安排住房的房主,应在落实私房政策专项住宅中优先予以安排。
上述各点中未提到的,仍按武政办[1987]197号文件办理。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六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市顾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发: 市建委,市房地局,市信访办公室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七日印发
共印7 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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