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1981-11-26 中G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

2010-04-16 22:44:5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221
            中发[1981]44号

关于对去台人员亲属的政策,1979年中央曾作原则规定。现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再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党对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的政策是: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在升学、就业、参军以及享受社会救济等方面,不能因台湾有亲属而受影响。他们中间的先进分子要求入党、入团的,应根据他们的政治表现,采取积极态度,不要因为他们有亲属在台而拒之门外。对他们同在台亲友的正常来往、通信、通汇应当给予支持鼓励。

(二)去台人员亲属在“文化大革命”中,凡因在台湾有亲属关系被错误处理的,都应复查改正:冤假错案,一律平反。被迫害致死的,应予昭雪。被开除公职的恢复公职。被降级降职的恢复原级和原待遇。扣发的工资应予补发。被开除党籍、团籍和强迫退党、退团的,应恢复党籍、团籍。被下放农村的干部和职工,由原单位收回分配工作或同有关地方政府联系安排,年老体弱的按退休、退职处理。被遣送农村的城市居民,可就近安排在中小城镇落户。被挤占的私有房屋要归还。查抄和强占的财物要清退,原物已丢失追还不了的,要视情赔偿,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文化大革命”以前凡因在台湾有亲属关系而被错误处理的,应按中央有关规定复查改正。由于犯其他错误或罪行,而因在台湾有亲属关系加重处理的,应实事求是地重新审定,并做好善后工作。

去台人员亲属在“文化大革命”以前下放农村的,一般不再收回城镇。对其中学有专长的,应根据其专长分配工作,并给予相应职称;对有影响的人士,由各级统战部门适当安排。对下放农村人员现在的生活状况应调查了解,确有困难的要酌予照顾。

(四)解放初期由政府代管的去台人员城市私人房产,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问题较多,请城建总局抓紧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报国务院审批。在未决定解决办法前,如去台人员亲属要求继承产权。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如本人回来定居,要保证迅速发还,不得借故推延。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评论
姓名:*
  联系QQ:
  邮箱:
  个人主页:
评论:*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共有2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最近更新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分类处理信访投
经租房是我合法私产的法律、政策依据
关于选用私房落政房屋估价机构有关问题的通
文革和极左路线是-场浩劫,必须救助灾民!
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办发(1986)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市级非常设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暂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信息公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
(湖北)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

赞助商链接

点击排行
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1951年02月4日 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
2006年11月20日 《武汉市 关于妥善解决私房
1950-12-11 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
2007年8月9日《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
2005年12月14日《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
2008-3-4《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
武汉市红头文件有效期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
2009-12-30 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
1980年11月8日 中G中央办公厅 转发北
2007-10-9 关于贯彻《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
1985-10-05 武汉市三单位 《关于贯彻中办发
1990-01-05 武汉市落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2009]230号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