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02-2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2010-04-16 23:07:5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900次
中办发〔1986〕6号
中G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1986)6号
主送:略
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指出:在一九八七年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化建设和各项改革以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认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并克服畏难、松劲和厌烦情绪,要采取有力措施,善始善终地做好落实政策的各项工作。一九八六年是关键性的一年,务必抓紧抓好。要树立全局观点和政策观点,防止出现偏差,再遗留下新的问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对于落实政策的工作安排、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定期书面报告归口单位。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报告一次。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补充意见(摘录)
……
(三)“文化大革命”中没收、挤占的私人房屋,应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由现占用单位和现住户负责退还。已由地方房管部门或单位分配给别人居住的,由分房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负责与住房人所在单位联系,将现住户迁出,退还原主,或者经协商同意,作价收购或用其他房屋顶退。一时腾退不出的,先给房主立据,一般应于一九八七年年底前退还。如果房主同意出租,也可由房主与住户协商议定房租金额,超过现行规定房租的部分由住户所在单位贴补;协商仍有争议,由当地房管部门仲裁解决。(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与代管房问题,由有关部门研究,另作规定。)
对于在“文化大革命”中恃强侵占私房拒不搬迁,或者在协商中坚持无理要求的,应严肃处理。
对于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被占用的房屋,应当尽快清退,务必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落实城市私房政策,仍应坚持“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确实无力解决的,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四)对于中央和国务院已确定开放并交由佛道教团体和僧道管理的寺观,务必迅速落实。
(五)对于党外民主人士、高级知识分子、华侨、归侨、侨眷和台胞、台属的落实政策问题,应按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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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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