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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3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0-04-17 05:34:1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457
(武政〔2008〕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城市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仍然比较困难。为了加快改善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完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稳定发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认真总结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我市多层次、多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总体要求。2008年年底之前建立以廉租住房、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加快棚户区、老工业区和“城中村”的改造及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力争“十一五”期末,使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做到低保家庭租金补贴应保尽保; 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由中心城区延伸到远城区和开发区,实现远城区和开发区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租金补贴应保尽保; 2008年底以前启动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和保障对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根据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核减租金增强低收入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低保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调整。
  (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0%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五)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一是政府筹措资金新建或收购、改建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二是经济适用住房政府集中供地的招标项目,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建设单位自带土地项目,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租赁型保障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政府规定出租经营,不转移产权。税务部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凭开发建设单位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证明材料,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不列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三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租赁型住房,按政府规定的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等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租。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我市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我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登记或摇号销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经社区、街道审核、公示,报区房产局核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公开登记购买或按困难程度排序摇号确定购买对象。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水平60%以上,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届时的重置价回购,回购的住房作为政府保障性住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
  (三)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
  1.套型面积适度。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结合我市现在居住水平,每个项目套型面积平均为60平方米左右,以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2.独立成套。每户应有独立的起居室、厨房、卫生间,水电等设施完好。
  3.建设和管理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科学规划、合理选址、优化设计、精心施工、注重环境、配套完善、管理规范、服务到位。
  (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届时重置价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差价比例另定),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收入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每年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一定比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或租赁基础上仍有多余房源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用于廉租住房。
  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租或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老工业区和“城中村”改造。对老工业区和“城中村”的改造,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分步骤进行,房屋质量、居住环境、配套设施要有明显改善。对改造区域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负担要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积极推进老城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老城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美化市容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力戒大拆大建,遵循政府组织、居民或单位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立面整治、维修养护、美化环境、完善配套设施和注重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用人单位要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所。建筑等流动性大的行业,要尽可能地建造标准化活动性住房,制造、服务等行业可将非住宅改造为公寓,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区,要引导用人单位建造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集体宿舍按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不得按商品房出售或作为他用。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加快制定和修订出台《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双限双竞”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办法》、《关于改善我市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进一步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
  (二)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数据库。开展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在此基础上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数据库,制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为加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房产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产、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民政、财政、物价、税务、统计、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四)落实工作责任。市人民政府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负总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实行目标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住房保障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应报告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和完成情况。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详见后附的《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责任分工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五)加强市场调控。要加大我市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市场供应需求。对新审批、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我市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销售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在房地产市场清理整顿综合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服务和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责任分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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