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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6-09 市房地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市区分工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2010-04-16 23:35:5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163次
武房产[1998]138号
各有关区房地局、区房地产公司: 为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武政办(1998)3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市区分工管理报告的通知》精神,经局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决定将我局制定的《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市区分工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市区分工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武政办(1998)3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分工管理报告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目前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现对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市区分工后的具体工作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一、分工原则 1、未划转的市直管公房中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由市房地局按相应的政策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 2、对已划转房屋的落实私房政策案件的处理,由区房地局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充分调查核实和听取区房地产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房地局备案。 3、凡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属于区政府管辖的落实私房案件,由市房地局批转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局进行调查处理。 二、处理原则 1、市、区两级对各类落实弘房政策案件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政策文件规定,不得随意开口子和突破政策界限。对以前已按政策规定作出处理落私案件,一律不得推F重新进行处理。 2、对目前遗留尚未处理过的“文革产”“私改遗留”等问题的落私案件,在查实符合(1981)38号文件、(1984)197号文件和(1989)234号文件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和条件的基础上,对个别特殊情况允许发还原业主现自住部分的已实施改、扩建的房屋产权,对不能发还原产权的,仍采取作价收购的政策。 3、凡用于处理落实私房政策案件的落私专项住宅,今后原则上不再以使用权作为安排,全部采取以480元/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出售房屋产权。 4、对私房改造补发定租的,按原房屋出租的现行租金标准40%补足五年的定租。 三、处理程序 属辖区负责处理的落实私房政策案件办理,按下列规定操作执行: 1、凡属发还房屋产权的,由区房地局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以后,制发退还产权的文件,通知区房地产公司注销公房基数,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2、凡属进行经济补偿或作价收购的,由区房地局直接与原业主或其继承人了结经济手续,同时下文通知区房地产公司。 3、凡属原“文革产”已处理的代帐、代管资金办理结算,凭区房地局原已作出处理的文件,由区房地产公司负责办理核算手续后,到区房地局领取代管的资金,办理代管发还房屋的,在区房地产公司办理有关结算手续后,由区房地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市房地局负责处理落实私房政策案件。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四、专项资金及房源 各区落私案件作价补偿或收购处理所需专项资金,由区房地局从落私专项住宅产权出售收回的资金,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落私工作的需要,直接从直管公房出售留存款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两条渠道筹集加以解决。 各区落私工作所需专项住宅,由市局根据各区上报的落私案件遗留情况,进行统一调配。(调配情况另行发文)。 五、落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随着落私工作市区分工的调整,市局将承担对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建立定期到区房地局进行下访接待和共同研究处理案件的制度。 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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