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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月14日 中南行政委员会为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函

2010-04-16 17:45:3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638

[学术研究,不得作为依据引用]

中南行政委员会为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函

(1953年1月14日) (53)会民字第0193号

本会1950年12月15日颁布之“中南区城市房产权的几顷原则决定”实施以来,各省市提出不少修正意见;兹经本会就有关原则问题提出修正意见;并经呈奉政务院核示,作如下七点修正:

—、原决定第一条丁项之后,加以下几句与丁项并列,“祠堂、庙宇、善堂、会馆等房产之管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监督,加以改善,充分用于公益事业,其无人管理者,由政府代管”。

二,原决定第二条甲项中“中央直属之银行、铁路、海关;邮电、企业、工厂”之下,增加“大专学校及各军队系统之营房”。

三、原决定第二条乙项改为“公共房产的管理,武汉、广州两市由房地产管理局管理,中等以下城市由房地产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四、原决定第三条甲项之后,增加一项“挖顶房屋及二房东中间剥削等不正常租赁关系,应由各地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拟定办法,予以取缔,以便修理房屋并适当减轻房客负担”。

五、第三条乙项增改为“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租用私人房产,必须按约交纳租金,不得借口拖欠”。

六、第四条丙项括弧内“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两年为期”之下,增加“公布后代管者,自代管之日起计算两年”。

七、第五条甲项“各大、中城市所有公私房产,均普遍办理登记”之下,增加“其他小城市可依实际需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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