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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6月5日 武汉市私房改造某些具体问题的解答

2010-04-16 21:34:4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7272
中G武汉市委对私改造领导小组批转“武汉市私房改造问题解答”

  市委对私改造领导小组同意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根据试点经验所提的:“武汉市私房改造某些具体问题的解答”,现转发你们参考试行,如试行中有困难和问题时,可再行研究。

                                            中G武汉市委对私改造领导小组

                                               一九五八年六月五日

武汉市私房改造某些具体问题的解答

l问:两户房主,家庭人口相等,住的都是双开间两层楼房,甲房主生活比较优裕.或是资本家,住了楼下一层(两个房间),出租面积便不到150平方公尺,乙房主生活比较困难,或是工人,只住了一个房间,住得很挤,出租面积便达到150平方公尺,如果甲不改造,只改造乙,是否合适?

答:一般的双开间小楼房(每栋有五间住房),房主住两间以上,出租面积便不到150平方公尺,房主为补贴生活,住挤一点,只住一间,出租面积便达到150平方公尺,如果机械的按照达到改造起点即纳入改造,往往资本家和生活好的房主不改造,住房挤的劳动人民要改造,这样显然不符合改造精神。因此,遇到这类难以区分、问题复杂的情况,并且改造三两间房屋在管理上也有不便者,可以暂不改造。

2问:某房主有一整栋房屋出租,面积148.96平方公尺,可否改造?

答:这种情形,出租面积和150平方公尺相差有限,如果房主生活较为正常,经过说服动员后房主申请改造者,可以纳入改造,如果房主生活稍有困难者,可不改造。

3问:房主把自己的房屋出租,又租住别人房屋,对这类房主是否改造?

答:出租房屋达到改造起点者,原则上可以改造。但职工因为迁就工作地点而把自己原有房屋出租,另外租住房屋,从其原有房屋中除去和职工租住房屋相等的面积后,原有房屋出租面积不到改造起点者,可以不改造,如果房主自觉自愿申请改造者,也可以接受其改造。如果原有房屋面积很大,即然原由房主自住,出租两间仍要超过150平方公尺者,应当改造。

4问:几户房主共有的房屋,怎么计算改造起点?

答:几户共有的住宅。应该分户计算改造起点。共有的非住宅用房,因不属生活资料,不必分户计算。

5问:某房主出租的砖木结构房屋不到150平方公尺,但加上出租的木板房屋,便达到150平方公尺,对这类房主怎样计算改造起点? 改造哪些房屋?

答:改造方案规定:板房原则上暂缓改造,但质量较好的板房也可以改造。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某房主出租的板房质量较好,可将砖木结构房屋和板房合并计算改造起点,出租面积达到改造起点者,砖木结构房屋和板房都予改造。对出租大量板房的房主,如果生活较好,租金又很高,既然没有砖房出租,也应加以改造。不纳入改造的板房,要加强管理,调正畸高的租金。

6问:1956年已经改造过的房主,仍留有出租房屋未纳入改造者应该怎么办?

答:1956年已经改造过的房主,仍留有一部分出租房屋未纳入改造者仍应继续改造,但他们的自住留房可以比照本问题解答第10问的解答精神处理。

7问:本市私房改造方案规定:出租的非住宅用房,不受改造起点的限制,原则上应纳入改造,那么是否所有出租的非住宅用房一律改造?

答:从试点经验看,非住宅用房的改造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例如占地面积很小(刻章子、卖零食、杂货铺、小工匠作坊等)。家店不分等,因此具体工作中可灵活掌握运用,不是所有出租的非住宅用房一律改造。

8问:房主把自己的非住宅用房出租,又租别人房屋居住,现在改造时要求留给自住房屋,怎么处理?

答:对这类房主,首先可尽量说服其不留自住房屋,从定息上加以照顾:如果房主坚决要求留房者,有条件时可从房主原有房屋中留给自住房屋;房主住房有困难者可协助其租住公房。

9问:出嫁的女儿所住房屋,以及和房主有供养关系的人,房主接受改造后,是否给他们留房?

答:出嫁的女儿和父母兄弟同住在一起,以及和房主有供养关系的人所住的房屋,房主接受改造后,他们所住的房屋可以留下。

10问:房主现住房屋较挤,或子女年岁已大,要求多留一点房屋,例如要求留下一栋小房屋或一层房屋,住用和管理比较方便一些,对这种情形怎么掌握?

答:给房主留房可以宽一些,并且一般的应当照顾社会习惯,照顾房主住用和管理的便利,结合房主家庭人口多少,参考房主职业、社会地位和生活习惯,小的房屋每户留一整栋,较大楼房每户留一整层,根据每户具体情况合理处理。

11问:这次改造方案规定的租息幅度,应该怎样具体执行?现在改造的息率和1956年改造的息率应否统一计算?

答:应该按照大户带小户的精神,分别核定息金,一般房主在20--30%之间定息,生活优裕的房主和私营时的亏累户可以低到10%,个别生活困难的房主可以高于30%,但最高不得超过40%,同时应该和1956年改造的息率加总计算,平均息率各区应掌握在25%左右。

12问:改造定息时,要照顾房主的最低生活,最低生活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试点经验,并参考本市一般生活费情况,房主的最低生活费一般的应按每人每月10—15元酌情分别计算(家庭人口少的可宽些,人口多的可紧些,生活费应包括各项经常收入)。经计算实际生活费达不到这一标准的房主,应暂缓改造。暂缓改造的房屋,应向房主和群众口头交待,等以后情况发生变化时再说,房主并应保养房屋,这个生活费标准由各区内部掌握,不公开宣布。

                                  中G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

                                     一九五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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