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号文的七处“集体”
2012-03-12 21:55:0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718次
武政办[2009]151号文通篇三千余个字,竟然在七处出现了“集体”。一个红头文件发出来还要有个签发人,这七处“集体”把“集体”变得云山雾罩!谁是集体?谁是集体的成员?
看了冷明所写的“给江汉区区长的一封信”后很有感触: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局长不是市政府组成人员,推测一下区房管局局长很有可能不是区政府组成人员。谁是集体?谁是集体的成员?只听说有“领导包案”、“责任到人”,怎么整出个“集体”来呢?“集体”不能变成不作为、乱作为、推卸责任的遮羞布。
附:
1、武政办[2009]151号文 2、七处“集体”
第一处:对有争议的,如拆除、改建、维修、是否领取补偿款等问题,区解决私房问题办要组织集体认定,实事求是依政策回复申请人。
第二处:完善集体决策机制。
第三处:区人民政府对复查申请进行集体研究和审核,对不符合解决范围的,及时给予回复
第四处:申请人对区解决私房问题办回复有异议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区人民政府对复查申请进行集体研究和审核..;
第五处:对申请人诉求的合理部分和确有住房困难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政策规定集体研究,…..。
第六处:对在政策范围内的以及有合理诉求的,由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处:区人民政府通过集体研究审查,对确实符合解决范围的,进一步核实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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