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不正当,结果很严重
2012-08-26 20:41:40 来源:糜晋瑜 浏览:2508次
正当的程序是规范公权必须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运行。权力运用得当,则惠泽苍生;权力运用不当,则会给公民和社会造成重创。在58年“共产风”和文革“怀疑一切,打@一切”极左路线影响下,正当的程序遭到破坏,公权滥用,致使公民的生活资料—房产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利益集团收归国有。并在1964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中予以确认,为房地部门没收房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文革中正当的程序遭到毁灭性的破坏,房地部门可以编造各种理由将公民的房产进行改造。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7批}的决定】中将1964年9月18日【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予以废止。从中可以看出国家从法律层面将遭到破坏的正当程序纠正过来,从整体上还是承认经租房主对于经租房拥有所有权。
然而,正当程序并没有由此而走下去,最高院规定落实私房遗留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落私工作就成了没有法律约束的真空地带,房地部门一权独大,没有第三方参入,落私的整个程序缺乏监督机制。譬如说,湖北省委58年关于私改的305号文规定:已投资公私和营企业者,不另行改造。然而市区两级房地部门对305号文置若罔闻,说什么,市里改私方案在前,省里在后,改造了就改造了。这是什么逻辑?试问是湖北省领导武汉市,还是武汉市领导湖北省?本末倒置,不可理喻。程序又一次被打乱。再譬如,58年私房被改造,档案却没有,是被遗失还是根本没有改造?真相从此被屏蔽。反映无数次,无果而终。谁对此负责?
正当的程序不仅对保障私人权利不可或缺,事实上也对提高政府行为的效率和公信力大有裨益。
糜晋瑜 201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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