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关于解放正巷65号房屋问题的回复》意见
2013-03-22 08:03:4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639次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的关于解放正巷65号房屋问题的回复意见,我至今才收到,不知何故迟迟不给我。是心虚?是理由不充足?
解放正巷65号(原老关正巷68,70,72,74号)房屋是我祖业,我父亲江达相四兄弟共同拥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我强烈要求退还产权。
其理由是:回复中通篇只字未提国家宪法,国家宪法第五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回复中的地方性文件都回避了一个事实—————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1980年代我们的房屋完好而且至今还有部分未拆,请问为了什么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建桥,要修路?
回复说我等要求国家收购,简直是无稽之谈,我从档案馆得到的1983年的申请退还产权登记表显示“差产权人申请”,“手续不全”,“可否收购”等字样,充分说明不是我等要求国家收购,退一万步说,即使我等要求,任何单位也不能收购,这是有宪法作保障的,(从登记表的名称可以看出,国家是要退还产权的,地方则欺上瞒下,变着花样,中饱私瓤。)更何况有资料显示我们是在房地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催促之下,1990年才将”所谓的国家收购款”领回的。试想,我等要求收购,急于要卖房,为什么还要过7-8年都不急于要钱呢?弥天大谎不攻自破。
请尊重事实,尊重历史,不要坚持错误,一错再错,要维护党的威信,不要要钱不要脸。1966年文化大革命错了,世人都知道; 1985年作价收购又错了,国家收购只是一个幌子,实际上是低价收购高价出售,地方房管部门在其中渔利,只要看看房地部门员工1985年前后的收入状况就一目了然。是谁给了他们这么大的特权?在落实私房政策中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良知的中国人,你们说合理吗?
请问假如我的房子卖了,我有没有权力知道谁买了我的房子?有没有权力开个价?
在此我重申1.确权。2.退还产权。
武汉市 硚口区 江溶
二零一三年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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