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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书2014-07-19 15:47:1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367次
行政起诉书
原告: 王会堂 住址: 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53—4—202 身份证号: 420104195008134313 电话: 15928***686 邮政编码: 430000 被告: 武汉市桥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 武汉市桥口区武胜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邹仕芳 职务: 局长 邮编: 430020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桥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 2、要求被告桥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开黄杏枝位于中山大道435号(老481号)房屋被转为国家所拥有的完备手续的记录信息。(证据1)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公民,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我母亲黄杏枝位于中山大道435号(老481号)房屋被转为国家所拥有的完备手续的记录信息。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以<<关于王会堂同志来信来访的回复>>,称王会堂同志:您于2014年4月15日来信反映的关于黄杏枝位于中山大道435(老481号)房屋问题,经查,我局无此房相关资料。另依据相关政策对退脏赔款的房屋现无政策解决。(证据2) 原告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1款和第3款本人向被告申请祖屋亦为国有信息合理、合法,而被告称无此房屋相关资料是站不住脚。作为桥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桥口区房屋的最大行政单位,如果连中山大道没有435(老481号)门牌中山大道会变成怎么样; 二、根据桥口区人民政府六角亭街办事处2014年4月28日<<关于王会堂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答复如下:你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建议你向桥口区房管局等相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咨询,桥口区房管局联系方式:027—83785372,地址:桥口区武胜西街1号。 三、根据被告回复另依据相关政策对退脏赔款的房屋现无政策解决,原告认为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没有要求解决房屋政策的信息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法(2010)5号文,第三条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原告认为被告是不作为乱做为。 四、原告根据中人们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1、2款依法以书面形式申请信息公开,而被告以来信来訪形式违反了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第1、2、3款之规定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特向桥口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桥口区人民法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请求。 此致 桥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王会堂 2014年7月 14日 附: 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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