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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个案,领会精神(三)

2012-02-27 17:32:47 来源:江汉区人民政府 浏览:2734

武汉市江汉区政府--区长信箱

标题:请求落实文革产私房政策
内容: 武汉市江汉区原济生巷16号房屋系二层楼建筑,建筑面积63,21?,产权证记载一楼为商业铺面,二楼为住宅用途,产权是我祖父闵佑琼(名闵又协和)所有。 2005年6月18日诉求人向江汉区房地产局写了请求落实党和国家私房政策的诉求信,同年6月22日江汉区政府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给了我回复,回复对我家的诉求给予了肯定,只是在返还我家合法私房的方式上和我家有点分歧,江汉区落私办同意将诉求人现自住的大兴巷16号自住部分(换算成建筑面积)的产权发还给诉求人管业,其差额面积作价补偿。 济生巷16号房屋在“文革”期间被无偿接管是否存在瑕疵我们保留申诉权利。本人认为按照党和国家的落实私房政策,1973年武革办(1973)106号文件精神:“根据一九五四年《宪法》关于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党对私房改造、私房管理的既定政策第二项处理原则中第三条规定 “劳动人民的,全部退还”。并要求在1974年底之前处理完毕。这也是当时的武汉市“革命委员会”所发布的文件,为什么在“革命委员会”退还劳动人民合法私房的同时,我们家合法的私房又被“革命委员会”莫名其妙无偿接管了呢?这是“革命委员会”出尔反尔还是前进房管所存在猫腻?明眼人都会心知肚明。我们党在制定落实私房政策的时候,已经体察到人民的痛苦,所以决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与民争利,公平、公正、公开地有情操作落实私房政策,正本清源,纠偏纠错,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坚决执行“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坚持胡总书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信念。 1980年江汉区前进房管所未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落实私房政策,未经与业主协商强行将我家合法的私房拆除改建成7层的商住楼。(一楼为门面)未给我家任何的安置和补偿。按照武政【1981】38号文件的第九条和第十条精神,没有实事求是的首先确定翻建、改建的性质,没有用38号文相适应的条款对我家私房实际情况落实党的私房政策。我家的私房不属于国家征收、征用的情况。所以我家合法的私房按照一系列文件精神理应退还全部产权归我家管业。尤其是我们家的一楼铺面,玻璃厂早已垮了,经租给他人已经许多年了,而现在我们又从玻璃厂职工手里又取得了承租权,鉴入此种情况,请求江汉区人民政府体察我们家实际情况,真正落实党和国家的私房政策,退还我家房屋的实际产权,把本属于我们家的铺面还给我们家,给我家还在吃低保的智残儿子留一个后半生能生存的保证。其实退还的手续也很简单,也就是前进房管所写一个把我们家合法的私房完整的退还的协议就可以了,这也不会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也不存在干扰任何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更不会造成对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这是一个三方赢利的大好局面,区政府何乐而不为呢?依照武汉市人民政府(1981)38号文件第三条:“退还产权时,要对接管期间的收支进行合理结算,多退少补,了清经济手续”。 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我们家可以依据这个条例要求江汉区房地产局督促前进房管所对我们家给予合理的补偿。 落实私房政策是一项伟大的惠民工程,体现了党的英明、伟大、正确。也证实解决“文革产”房屋的问题刻不容缓是不可辩驳的历史事实。我们要回“文革产”房屋是符合现在执行的28号文件以及1号文件精神的,也属于应该解决的范围之列。 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由于政策明朗化,给我们带来新的希望,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的经济得到腾飞,祖国一天比一天富强了。在这大好的年代里,我们家应该分享改革开放经济成果。希望政府各落私职能部门,体察民情,把老百姓的问题当作自己的问题,实实在在,尽心尽责,认认真真,事实求是的去解决。更希望我们在垂暮之年,享受党和祖国给我们的安身之窝,幸福地度过晚年,也让祖辈们知道他的后代正在享受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 请及时回复,我等待着您的帮助!电话:15392827897  
 
 
答复部门: 司法局局长 答复时间  2012-02-13 09:29:13.473
回复: 来信收悉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告如下:来信反映原济生巷16号房屋落私问题,经江汉区解私办调查,原济生巷16号,木板二层房屋,建筑面积63.21平方米,产权所有人闵协和。该房屋于1973年6月1日以(73)江房民字第011号通知无偿接管,接管期间与毗连房屋一同拆除改建为七层楼房。2004年江汉区落私办根据武房产(1998)13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拟将闵小莲现自住大兴巷16号自住部分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置换,其差额面积作价补偿,但闵女士不同意,坚持要求退还玻璃厂租用的一楼门面。因闵女士的要求无政策依据,故闵女士的“落私”问题拖至现在未解决。根据武办发【2006】28号文件精神,江汉区解私办重新受理了闵小莲要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申请,依据区公司房屋情况调查表记载,该房屋已拆除改建成七层楼房,房屋竣工后为闵小莲安置住房面积40.18平方米(建筑面积51.71平方米)。经区解私办研究决定,仍维持上述处理意见,即:将闵小莲承租大兴巷16号住房面积40.18平方米(建筑面积51.71平方米)进行产权置换,其差额部分(63.21—51.71=11.50平方米),根据武解私办【2007】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按房屋结构作价补偿。特此回复。

原文地址: http://www.jianghan.gov.cn/jhsiteback/qzxxFront.do?method=qzxxPublicView&qzxxId=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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