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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纲“文革房”案件的证据及说明2010-07-21 21:51:5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881次
有些人很忌讳“文化大革命”。不愿意谈论这个历史时期的人和事,甚至在介绍某些社会名人的生平时,也有意无意地将这段时期的经历跳过,避而不谈,大有往事不堪回首之意。著名作家叶永烈在其《『四人帮』兴亡》一书的序言中有一段精采的叙述:“十年天地干戈老,四海苍生痛哭深”.......“文化大革命”史,是中国当代史研究工作中一片荆棘丛生,一片浓雾迷茫、“透明度”甚差的“百慕大”却又是泪流成河、尸骨如山的“重灾区。它是中国的“特产”----因为这场既不是“无产阶级”的,又不是“文化”的、更不是“革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在中国发生,在中国进行的。” “有人主张“淡忘文革””。如今,快半个世纪的时光过去了,许多中小学生都不知道“四人帮”是何人?“文革”是何事。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并不关心是否应该“淡忘文革”。这显然是一个涉及国家前途的重大研究课题。值得大家研究。但可以肯定,“文革”是一场浩劫,这场浩劫所造成的灾难,对当今及后世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例如诚信的缺失:说一套做一套,公开搞“阴谋”等等就是从那时开始的。至使现在社会产生信任危机,我称为“文革”后遗症,再例如当时无偿接管的私房,随着私有化的进程、法制的建全、贫富差距拉大、房价不断上涨、房产档案的公开,“文革”等与运动有关房屋纠纷怎样处理,逐渐显现出来,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这种后遗症,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都应该全力解决,使其痊癒,不再侵蚀我们社会健全的身体。这是个迥避不了的具体问题。岂是人们主观‘淡忘’就不存在的事。尊重事实,正视现实,直面历史,解决矛盾,婉回影响,抚平伤痕,才是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正确道路。为了说明问题,特以本人“文革产”案件为例: 我的私房座落在汉口汉正街693号,砖木结构,上下两层,共192平方。下面就是我私房的档案卡片。我是唯一所有人。是祖父早1952年就办过继承登记手续的。当时我只有14岁,所以有“代理人张正国”的记戴,显然张正国不是房主,而是儿时的监护人。为什么说明这个问题,因为后来发生的事情,房产部门无视档案登记资料,有意剥夺我的房产权属,不认我房主,只认代理人叔父张正国,不通知我、不让我知情,不与我对话。因为我当时的政治背景很不好,戴有帽子。本人认为,这是“文革”后遗症在作祟! 资料一 下面的是在文革后期1972年的无偿接管的通知 请注意:一、这个通知签发时间是1972年最后一天。而它引用的批文却是﹙73年﹚007号文,显然这是十分荒谬的东西。如果不说它是假的文件,也因此证明此文件不符合常理属无效通知。二、通知说此房“实属漏改”须补改。完全是胡说八道,欲加其罪何患无辞。事实是,我家在1953年就做制线合纱生意,楼下做车间,楼上住家,全家12口人都住此屋,没有一寸出租。“社改运动”时,我家的生产设备机器,走了合作社,房子是生活资料就留下自住了。显然不是漏改。三、就是这一纸荒唐言,造成我家三代人沦为“弱势群体”四、当我叔将此通知给我时,我很吃惊,就一同去找经办人周为民,告诉他,房主不是叔父,是我张国纲,通知应当对我本人,而不是代理人。出乎我们意料的是,这个混蛋竟拍桌吼道:“就不认你,你去告我!”当是我是“份子”回到武汉就是“城市倒流人员”,就是要告状也不可能,因为公检法都瘫痪了。从此,不认我房主剥夺我权属直至现在。两次国家收购我都没有拿一分钱,也没有一个签字。 资料二、 我家房屋被收之后,房管所看中两层铺面老式结构木料硕大,出于对木料的急需,将全部木料抽走改为砖砌,美其名曰,危房改造。也借此为口实“收归国有”将全部自住留房以每平米5元价强行收走。不留半分自住。房管所并不费一分钱,把政府按下放政策给的安家费,指认为购房款,就完事了。特别要指出的是,强行低价收购自住留房,不仅违反现代法律、人权,同时也违反当时的政策。收购通知如下: 资料三 1980年我平反后就去找过房管所和房产公司。当时他们的答复是:谁给你平反,找谁要房子去。平反是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不受理“落实文革产”房子的事,所有的申诉信都转到房产公司手里。到1985年汉正街由于改革开放,商业搞活,巳是寸土寸金,桥房集团公司为了经营牟利,伸出了黑手,在房主还蒙在鼓里,对中央的落私政策豪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桥房局写了封密信如下:
这封密信和下面的落办的复函,是我在2005年3月从桥口区政府档案馆查到的。请注意信中不打自招1、为了“营业”亦即完全赤裸裸为了钱这个目的。无视党的政策2、把上级准备落实返还的门面转卖给它3、信中提到按照武政197号文件精神,笔者查阅这个文件第一条、第六条规定很清楚: A、此房属“文革产”应全栋返还业主,不仅是楼下门面,还应包括楼上自住留房。 B、承租使用方是企业局,不是桥房局,如果按文件应由企业局同房主商议是否购买问题;桥房集团公司无权插手强行低价收购。同时1985年该公司已政企分离,此举明显违法。 C、无论区局或桥房公司,对于房主本人都不屑一顾,不下文、不通知、不给一分钱,所谓“同业主商议”“经业主同意”完全是‘屁话’。假话连篇真是不顾廉恥。 D、作为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竞然擅自作主将本该落实返还的门面房卖给它人﹙桥房集团公司﹚与自己的本职工作背道而驰。如同警察卖赃物一样非法。
资料五 从密信得知我的私房是桥房公司借势侵占走的。但当时却拉虎皮作大旗,说是“国家收购”。见下面区局通知。以国家行为不可抗拒,镇慑我家。倘不是档案公开我们将永这受朦蕨。查到档案密函,案情才大白于天下! 资料六 从2005年开始我经常向桥口区房产局、桥房集团公司、市房局、市政府、省政府等等信访部门申诉,风里来雨里去,热脸挨冷脸,讲案情、摆道理、谈政策、讲法律,苦口婆心,写信投诉不知其数,向桥口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中院、走完高院复审等法律程序,得到的答复是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受理。万般无赖自办网站www.54-ok.com〝中文域名:国纲私房维权网〞求助于网络,求助于党的领导关怀!求助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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