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维权日志 >> 罗华的关于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归还私房的申请报告 |
罗华的关于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归还私房的申请报告2014-05-03 07:30:0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465次
关于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归还私房的申请报告
汉阳房地局: 我们家在汉阳翠微街有一栋二间二层楼的私房,建筑面积为191.5㎡。在1958年私改中被改造,长期以来我们一直与汉阳地产管理局民房股房改科反映情况,但始终没有结果。现将我们的具体情况以及要求报告如下,望迅速调查落实,研究解决。 (一)我们的私房没有达到改造的起点 当时武汉市规定的改造起点为建筑面积150㎡(不包括自住房),但我们家包括自住房一起主公建筑面积才191.5㎡,还包括了车房。当时我家的人口是老少三代六口人(外祖母、父母以及我们兄弟三人),若合理留下自主,该建筑面积是绝对没有达到改造起点的。 (二)特殊的家庭情况(供领导研究参考) 我父亲是外祖母家的招赘女婿,原来我们全家到住在翠微街这栋房子里,但大约在1954年间,父亲因有外遇,遗弃了我的母亲(即房主:胡惠芳),这样母亲就带着我们弟兄三人外加上双目失明的外祖母一起生活,在生活实在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我母亲决定去找我父亲(当时在武昌一纱厂工作)。由于长时间来回奔波未果,我母亲的表姐(住在武昌一纱侧路)十分同情,看到我家孤儿寡母老少三代人成天流落街头,他家曾在纱侧路搭了一个芦席板竹棚,就无偿借给我们住下以便于向父亲施加压力。这样我们全家就在这棚子里暫且安身了,因此导致了汉阳翠微街处住房空置。婚姻破裂、丈夫的遗弃使得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一段时间过后,为了生存就将其中的一小部分出租,恰在此时正逢武汉的私改开始,此房即被改造。改造前没有任何-个单位知照母親,连申诉的机会都没有,房子就变成了公家的。从此就没有藏身之地了。 另向政府说明的是:我们在武昌住的那个板竹棚,即想在一纱侧27号(原纱厂一村26号)的产权是属于姨夫的,此点可向武昌产地局房产科查证。 国家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相关文件 城市私房改造在当时确实是必要的,但应该看到私改工作中也的确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是在1958年“大跃进”的形式下进行的,所以“左”倾向比较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房产管理局在其后的多次文件中都指出了这一点。 如一:一九六三年十月十二日《中G中央国务院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在已经进行的私房改造的地方要认真处理改造中的遗留问题。 如二:一九六四年有国务院批转达的《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以及关于这个报告的说明中都强调指出私改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的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的地方还将房主的一部分自住房也纳入了经租,不少的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 我们可以体谅在当时“大跃进”的形势下存在某些偏差,但是我们不能容忍的是,事到如今还迟迟不解决遗留问题,我们到汉阳房产局去过多次,他们连自住房的问题都不解决,这一拖就是八年,我们强烈要求尽快解决! 关于改造工作参考文件 摘自文件《武汉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方案》1958年4月7日 对解放后没有参加一定组织的,但对依靠这些房屋为生的孤寡孤独户,应妥善处理,意识无法处理者,房屋可暂不接管。 对建屋人依靠租金维持生活的可以缓收;属劳动人民所建出租面积又小于自主面积的也可不收。完全自主的原则上不收。 对于老弱病残及其他无劳动力者,如因房屋改造后生活无法维持又无其他办法可以解决者,可暂缓改造,待以后情况发生变化时再进行改造。 而房主不愿意申请改造者,可以通过辩论方法,应继续进行说服教育,促其接受改造,但不应强迫。 留房问题:原则上不宜太严,可参考房主职业、社会地位、生活习惯、家庭人口以及辈分关系和现用面积大小等条件,一般人的每人留房不超过建筑面积20平方公尺。除特殊不合理的以外,可以全部留下。 我们的建议和要求 一个被遗弃的可怜家庭妇女,上有失明老母,下有三个幼小的孤儿,其惨景可想而知!再加上唯一的栖身之所也因私改被改造,可谓是苦不堪言!十年的动乱停发租息,生活上的困难更是可想而知!这实在是一笔难以算清的账!我们希望市区局的领导同志认真研究,给我们一个清楚合理的答复和解决办法! 为何! 申请人:罗华 联系电话:13720232021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四日于武昌 2014年4月26日修改后重发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
|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