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房管部门停止侵权返还私房产权
武汉市桥口区宝善街原69号二层楼砖木结构房,建筑面积约240 ㎡。是家父刘炳山一生做豆制品为业,勤劳积累后于1948年前后陆续沿街所建,用于自主经营豆制品,手工作坊和自住直到1958年。持有市政府1953年颁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根本没有“非住宅”出租给他人。
1958年房管部门利用政治运动及“共产风”极左路线,假借“国家”名义,捏造“非住宅出租”,违反54年宪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强行将我家合法私房纳入“经租”。我家自主经营的门面和手工作坊被街道办起了“大锅饭”的幸福食堂,当时家中六口人,仅留作坊后面住房37㎡。
1966年文革浩劫,整栋楼房被“无偿接管”,1968年房管部门借对整栋楼房大修之机(原房基础未动,仍为二层楼砖木结构)又将自住房挤占了一间17㎡,当时家中三代六口人,仅留住房20㎡至今。
1980年党中央制定了“发还私房”的既定政策。房管部门不顾事实,捏造“自住房已拆除”,强行将自住房“作价处理”。具体情况是:1982年3月,70多岁家母(文盲)被口头通知去房管部门,在“文革产结算单”上盖章领取“补偿费”566.28元;1982年5月再发书面通知是“房屋作价费”;房管部门的行政乱作为是显而易见的,其一,与“我家住原
宅基20 m2原房直到今天”的事实不符;其二,用我家住自己的房向房管部门缴纳16年房租的一部分来“购买”本应发还给我家的合法私房,违反了党中央80年75号文“发还
私房”并进行经济结算的既定政策。是暗箱操作的欺诈行为。其三违反《城市私房管理条例》,不具备购买私房资格;其四:违反“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五:犯《刑法》226条“强迫交易罪”。
我家自产自营自用的合法私房是维持一家六口人生计的生活资料,与党在1956年己完成的“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毫无关联,应受到宪法的保护,不应纳入任何意义的“改造”,无偿占有决不是社会主义改造。至今,房管部门不能出示任何法律依据,法律手续或具备法律强制力的文件条款,来证明我家合法私房产权的变更或转移,其违反宪法、物权法的行为是不容质疑的;其无偿占有所得未纳入国家或者地方财政管理,由房管部门侵吞的非法性也是确定无疑的。
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党的十七大把民生问题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房管部门停止侵权,澄清事实,明晰产权,依法行政,返还被其无偿占有的我家合法私房产权,以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推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武汉市桥口区永庆二巷6号居民:刘家祥
2009年8月15日
电话:(027)8564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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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国人大反映私有房地产没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之严重问题 2010年1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 法工委: 最近,胡JT总书记在中G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这个要求体现了以民为本的建党治国方略,这一决定的贯彻实施,定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文革以后,私有房地产落实政策发还原产权人工作,是党和政府纠正文革错误拨乱反正的体现,是国家依法治国,全面落实各项法律条文的英明举措。但是,在对待私有房地产中的“经租房”问题可算是一个十分损害群众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突出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 “一”,经租房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年成立以来,人民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私有房地产依法进行了登记。1954年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向全世界,全中国人民承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56年年中G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指出:[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证据一]由此可见,出租房主被界定为剥削阶级,出租房屋是剥削行为。但是,1958年年2月8日国务院八办许涤新副主任讲:[房东的利润是从社会总平均利润中来的。所以房主出租房子给房客是商品买卖关系,不能说房东和房客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 [证据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政策基点出现了矛盾。 1958年年2月25日为了配合国家经租,为了使私有房屋达到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标准,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证据三]实际上实行了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强迫出租。在1958年年大跃进极左的错误路线影响下[证据四],国家经租实行了人为的扩大化[证据五]。 1958年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方式就是国家经租。“经租房”指的就是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修缮,统一租金,统一调配使用私有出租房屋。经租的起点各城市不同,大概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只要是在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均实行国家经租[证据六]。之后全国上下轰轰烈烈地进行了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证据七]。进行国家统一经租在当时主要是解决城市住房困难问题,由国家房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使用权。 广大出租私房产权人在当年是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的群体。 “二”,经租房产权性质未变更: 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改变了这些私有出租房屋的经营管理方式,可是并没有改变这些私有出租房屋的产权归属。毛泽东在当年对周总理“政府工作报吿”有关报告中的提法问题中曾经批示:[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 [证据八]很明显,当年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私有房屋不是生产资料,是生活资料,因此不能等同于公私合营的将私人生产资料定价定息的方式。而是采用逐步改造使用权的征用方式,也就是“国家经租”方式。 一位七十多岁的北京经租房老人,利用查阅的各种资料,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与“经租房“改造的对比[证据九]。对比图展示了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从1949年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年,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出租房屋是私有制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有着本质的区别,私有制出租房屋属生活资料受54年宪法保护,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产阶级资本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主体。所以“经租房“的改造根本就不能与社会主义改造相提并论,相比照。 有关“经租房“的产权性质的改变,经查阅中央党政机关有关经租房问题的文件,截止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前,国家没有宣布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属于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人房主办理产权转移给国家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有“用类似赎买的办法逐步改变私房所有制“的说法,但是并未具体说明和实施,也没有办理相应的仼何经济,法律手续,也未和私房产权人签属仼何书面的手续。 由于国家没有要求经租房主履行产权变更的法律手续,所以有关法律的最高法的(64)法研第80号司法解释说[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就是空泛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这一唯一的司法解释于2008年年12月24日已被最高法院废止[证据十]。私人房主对其被经租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因当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变更和被剥夺。 文革初期,1966年年9月24日中G中央[中发(1966年)507号]文件规定[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 ..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之前,暂停支付。] [证据十一]之后,“经租房”定租也被暂停支付。可以说在当年动乱的年代里,国务院各部门还强调,就连取消定息都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经租房“问题做出过仼何决定。 “三”,建设部宣布“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违宪,违法,违纪: 奇怪的是,到了拨乱返正以后的80年代,建设部却有了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定论。在1982年年10月30日发布了(82)城住字第445号文件“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上第一次宣布“国家经租房”[可以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证据十二] 但是在1983年年2月25日建设部党组(83)城党组字第32号“中G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中请示:[对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也有一些政策需要明确:一是按规定纳入改造的房屋要不要宣布巳属于国家所有?] [证据十三]先宣布,后请示,一前一后,先斩后奏。 在党中央未作答复的1985年年2月16日,建设部(85)城住字第87号通知“”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己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此通知说明中谈到经租房时有这样一句话:[这是因为,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对于己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 [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己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 ] [证据十四]这里不是清清楚楚地承认国家多年来(直至1985年年)没有明确“经租房”的产权性质吗! 事实正是如此。建设部(82)--445号文件说可以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了-可以宣布还不等于宣布。到了(85)--87号文件为了落实政策,提出意见宣布“经租房”一律属于国家所有。(87)--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一说法[证据十五]。 建设部的上述决定是先斩后奏,该问题没有经过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并未针对“经租房“问题进行立法或做出规定,建设部的上述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依法的授权。建设部的这个做法违背1954年年以来的各版本宪法中有关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问题,与1986年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75条相抵触,也与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之内容相悖。 可是建设部的这些文件却被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奉为处理“经租房”问题的依据,并且沿用至今。特别是这些非法文件直到现在还都是秘密的文件不予公开[证据十六]。难道建设部对“经租房”收归国有要秘而不宣,有不好见人的东西。 我国伟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被以党的决议记入历史史册,公诸于天下,这也是我国革命的丰功伟绩。但是对待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伟大私改成果即: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国家经租。建设部却表现得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连有关“经租房“一系列相关文件都予以保密,不予公开;指令全国房管系统不许公开”经租房“档案;发布文件控制新闻媒体,注意新闻导向,不得报导“经租房“仼何信息。由此可见,即然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就应大张旗鼓的宣传,即使是国家政策,更要公之于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没有必要进行保密。 “四”,“经租房”收归国有没办理仼何手续,名不正,言不顺: 可以看出,今天所说的“经租房“问题实际是包含了,或者说经租房经历了两个阶段问题两个:其一是国家经租的阶段,大约从1958年年前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其二是“经租房“被非法宣布[属于国家所有]的阶段。前一阶段是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简称私改),后一阶段则是对当年私改政策的肆意更改。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某些人总是试图把“经租房“的这两个阶段混为一谈。说什么要巩固,维护“私改成果“,不过是想用社会主义改造做挡箭牌,掩盖其对当年私改政策的歪曲。在建设部发文之前,没有一个与之同级或上级的党政文件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建设部是经租房产权非法收归国有的始作俑者。 历史进入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拨乱反正,批判“两个凡是“,那么多发生在此前的违法错误事件得以平反纠正。中G中央关于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一系列英明决定,搬开了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是66年文化大革命时“经租房”产权人被迫上缴的手中执有的[房地产权证]却一直扣在房管局[证据十七]。在当时,处理“经租房“至少可以有三种做法:其一,恢复经租;其二,停止经租发还房主;其三,收归国有。就其三而言,世界上不乏将一些私有财产收归国有的事例,然而其正确的做法是要履行必要的经济,法律手续。就我国的情况而论,也该有必要的立法和授权,并有其实施办法。遗憾的是建设部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草率,武断,变更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的权属为[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人大立法,未经国务院授权,先斩后奏,即成事实。竞与产权人连个签字手续也不办,“经租房“的产权人是地,富,反,坏?如果是,就要给戴上顶政治帽子,再经过法院宣判没收。其实建设部就是制定法规及政策的职能部门,他们懂法,却不依法执法,他们就以发文了事,看似简便,其实贻害无穷,给国家形象抹黑。一个政府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发个文就能把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宣布为[属于国家所有],而且至今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这事情办得不能信服于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来看经租房问题,以下几条是十分清楚而无需置疑的: 1, 国家保护私人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包括私有房屋); 2,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3, 改变私有房屋的权属,必须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 国家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收归国有),必须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不立法或依法,而用其他方式宣布施行是非法的。 5, 我国现在执行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种所有制并存。57年实行的左倾错误政策应该得到纠正。 既然如此,以建设部上述几个文件为标志的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政策,就十分明显地是违宪违法的,这种错误的做法侵害了如此大量的私有房屋的合法产权,非法地剥夺了如此众多群众的合法财产,造成了今天的“经租房问题“,老百姓讲:[我家这么大一所房产,建设部连巴掌大的一张收条都没打,就没有了,变戏法似的成了国家的了。真是不可思议!]这正是一个十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以民为本,公平正义等建党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广大群众法律水平,法制意识的提高,“经租房问题“日益引起大家的关注,众多的经租房主或其继承人提出了要求房管部门落实私房政策的诉求。遗憾的是除了少数地区退还了部分(如广东华侨,武汉部分地区)“经租房“或在拆迁时承认经租房仍是私产外,大部分地区还是以建设部上述文件为依据,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坚持“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违法定论。使得这样一个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有日趋复杂激化之势,不利于社会和谐。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当今新中国的宪法及法律。如果国有资产的取得,违反了法律,违反了法规,违反了政策,都将使政府形象受损。由此可见,建设部名不正,言不顺的将“经租房“以一纸文件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是违法的,正象建设部自己阐述的一样:“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而国家的明文规定,指的就是宪法及法律,就是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合法的手续,让“经租房”产权人名正言顺,心服口服的签字划押,办理合法的产权登记转移。 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 法工委对这一损害群众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依法尽早彻底解决。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 法工委 [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