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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祥个案:要求房管部门停止侵权返还私房产权

2010-02-06 00:00:0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7133

要求房管部门停止侵权返还私房产权

    武汉市桥口区宝善街原69号二层楼砖木结构房,建筑面积约240 ㎡。是家父刘炳山一生做豆制品为业,勤劳积累后于1948年前后陆续沿街所建,用于自主经营豆制品,手工作坊和自住直到1958年。持有市政府1953年颁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根本没有“非住宅”出租给他人。

    1958年房管部门利用政治运动及“共产风”极左路线,假借“国家”名义,捏造“非住宅出租”,违反54年宪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强行将我家合法私房纳入“经租”。我家自主经营的门面和手工作坊被街道办起了“大锅饭”的幸福食堂,当时家中六口人,仅留作坊后面住房37㎡。

    1966年文革浩劫,整栋楼房被“无偿接管”,1968年房管部门借对整栋楼房大修之机(原房基础未动,仍为二层楼砖木结构)又将自住房挤占了一间17,当时家中三代六口人,仅留住房20至今。

    1980年党中央制定了“发还私房”的既定政策。房管部门不顾事实,捏造“自住房已拆除”,强行将自住房“作价处理”。具体情况是:19823月,70多岁家母(文盲)被口头通知去房管部门,在“文革产结算单”上盖章领取“补偿费”56628元;19825月再发书面通知是“房屋作价费”;房管部门的行政乱作为是显而易见的,其一,与“我家住原

宅基20 m2原房直到今天”的事实不符;其二,用我家住自己的房向房管部门缴纳16年房租的一部分来“购买”本应发还给我家的合法私房,违反了党中央8075号文“发还

私房”并进行经济结算的既定政策。是暗箱操作的欺诈行为。其三违反《城市私房管理条例》,不具备购买私房资格;其四:违反“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五:犯《刑法》226条“强迫交易罪”。

    我家自产自营自用的合法私房是维持一家六口人生计的生活资料,与党在1956年己完成的“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毫无关联,应受到宪法的保护,不应纳入任何意义的“改造”,无偿占有决不是社会主义改造。至今,房管部门不能出示任何法律依据,法律手续或具备法律强制力的文件条款,来证明我家合法私房产权的变更或转移,其违反宪法、物权法的行为是不容质疑的;其无偿占有所得未纳入国家或者地方财政管理,由房管部门侵吞的非法性也是确定无疑的。

    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党的十七大把民生问题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房管部门停止侵权,澄清事实,明晰产权,依法行政,返还被其无偿占有的我家合法私房产权,以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推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武汉市桥口区永庆二巷6号居民:刘家祥

    2009815

   电话:(027)85646025

: 匿名
留言内容: 向全国人大反映私有房地产没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之严重问题 2010年1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 法工委: 最近,胡JT总书记在中G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这个要求体现了以民为本的建党治国方略,这一决定的贯彻实施,定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文革以后,私有房地产落实政策发还原产权人工作,是党和政府纠正文革错误拨乱反正的体现,是国家依法治国,全面落实各项法律条文的英明举措。但是,在对待私有房地产中的“经租房”问题可算是一个十分损害群众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突出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 “一”,经租房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年成立以来,人民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私有房地产依法进行了登记。1954年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向全世界,全中国人民承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56年年中G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指出:[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证据一]由此可见,出租房主被界定为剥削阶级,出租房屋是剥削行为。但是,1958年年2月8日国务院八办许涤新副主任讲:[房东的利润是从社会总平均利润中来的。所以房主出租房子给房客是商品买卖关系,不能说房东和房客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 [证据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政策基点出现了矛盾。 1958年年2月25日为了配合国家经租,为了使私有房屋达到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标准,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证据三]实际上实行了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强迫出租。在1958年年大跃进极左的错误路线影响下[证据四],国家经租实行了人为的扩大化[证据五]。 1958年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方式就是国家经租。“经租房”指的就是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修缮,统一租金,统一调配使用私有出租房屋。经租的起点各城市不同,大概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只要是在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均实行国家经租[证据六]。之后全国上下轰轰烈烈地进行了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证据七]。进行国家统一经租在当时主要是解决城市住房困难问题,由国家房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使用权。 广大出租私房产权人在当年是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的群体。 “二”,经租房产权性质未变更: 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改变了这些私有出租房屋的经营管理方式,可是并没有改变这些私有出租房屋的产权归属。毛泽东在当年对周总理“政府工作报吿”有关报告中的提法问题中曾经批示:[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 [证据八]很明显,当年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私有房屋不是生产资料,是生活资料,因此不能等同于公私合营的将私人生产资料定价定息的方式。而是采用逐步改造使用权的征用方式,也就是“国家经租”方式。 一位七十多岁的北京经租房老人,利用查阅的各种资料,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与“经租房“改造的对比[证据九]。对比图展示了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从1949年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年,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出租房屋是私有制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有着本质的区别,私有制出租房屋属生活资料受54年宪法保护,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产阶级资本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主体。所以“经租房“的改造根本就不能与社会主义改造相提并论,相比照。 有关“经租房“的产权性质的改变,经查阅中央党政机关有关经租房问题的文件,截止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前,国家没有宣布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属于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人房主办理产权转移给国家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有“用类似赎买的办法逐步改变私房所有制“的说法,但是并未具体说明和实施,也没有办理相应的仼何经济,法律手续,也未和私房产权人签属仼何书面的手续。 由于国家没有要求经租房主履行产权变更的法律手续,所以有关法律的最高法的(64)法研第80号司法解释说[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就是空泛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这一唯一的司法解释于2008年年12月24日已被最高法院废止[证据十]。私人房主对其被经租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因当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变更和被剥夺。 文革初期,1966年年9月24日中G中央[中发(1966年)507号]文件规定[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 ..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之前,暂停支付。] [证据十一]之后,“经租房”定租也被暂停支付。可以说在当年动乱的年代里,国务院各部门还强调,就连取消定息都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经租房“问题做出过仼何决定。 “三”,建设部宣布“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违宪,违法,违纪: 奇怪的是,到了拨乱返正以后的80年代,建设部却有了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定论。在1982年年10月30日发布了(82)城住字第445号文件“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上第一次宣布“国家经租房”[可以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证据十二] 但是在1983年年2月25日建设部党组(83)城党组字第32号“中G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中请示:[对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也有一些政策需要明确:一是按规定纳入改造的房屋要不要宣布巳属于国家所有?] [证据十三]先宣布,后请示,一前一后,先斩后奏。 在党中央未作答复的1985年年2月16日,建设部(85)城住字第87号通知“”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己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此通知说明中谈到经租房时有这样一句话:[这是因为,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对于己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 [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己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 ] [证据十四]这里不是清清楚楚地承认国家多年来(直至1985年年)没有明确“经租房”的产权性质吗! 事实正是如此。建设部(82)--445号文件说可以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了-可以宣布还不等于宣布。到了(85)--87号文件为了落实政策,提出意见宣布“经租房”一律属于国家所有。(87)--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一说法[证据十五]。 建设部的上述决定是先斩后奏,该问题没有经过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并未针对“经租房“问题进行立法或做出规定,建设部的上述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依法的授权。建设部的这个做法违背1954年年以来的各版本宪法中有关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问题,与1986年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75条相抵触,也与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之内容相悖。 可是建设部的这些文件却被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奉为处理“经租房”问题的依据,并且沿用至今。特别是这些非法文件直到现在还都是秘密的文件不予公开[证据十六]。难道建设部对“经租房”收归国有要秘而不宣,有不好见人的东西。 我国伟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被以党的决议记入历史史册,公诸于天下,这也是我国革命的丰功伟绩。但是对待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伟大私改成果即: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国家经租。建设部却表现得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连有关“经租房“一系列相关文件都予以保密,不予公开;指令全国房管系统不许公开”经租房“档案;发布文件控制新闻媒体,注意新闻导向,不得报导“经租房“仼何信息。由此可见,即然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就应大张旗鼓的宣传,即使是国家政策,更要公之于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没有必要进行保密。 “四”,“经租房”收归国有没办理仼何手续,名不正,言不顺: 可以看出,今天所说的“经租房“问题实际是包含了,或者说经租房经历了两个阶段问题两个:其一是国家经租的阶段,大约从1958年年前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其二是“经租房“被非法宣布[属于国家所有]的阶段。前一阶段是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简称私改),后一阶段则是对当年私改政策的肆意更改。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某些人总是试图把“经租房“的这两个阶段混为一谈。说什么要巩固,维护“私改成果“,不过是想用社会主义改造做挡箭牌,掩盖其对当年私改政策的歪曲。在建设部发文之前,没有一个与之同级或上级的党政文件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建设部是经租房产权非法收归国有的始作俑者。 历史进入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拨乱反正,批判“两个凡是“,那么多发生在此前的违法错误事件得以平反纠正。中G中央关于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一系列英明决定,搬开了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是66年文化大革命时“经租房”产权人被迫上缴的手中执有的[房地产权证]却一直扣在房管局[证据十七]。在当时,处理“经租房“至少可以有三种做法:其一,恢复经租;其二,停止经租发还房主;其三,收归国有。就其三而言,世界上不乏将一些私有财产收归国有的事例,然而其正确的做法是要履行必要的经济,法律手续。就我国的情况而论,也该有必要的立法和授权,并有其实施办法。遗憾的是建设部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草率,武断,变更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的权属为[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人大立法,未经国务院授权,先斩后奏,即成事实。竞与产权人连个签字手续也不办,“经租房“的产权人是地,富,反,坏?如果是,就要给戴上顶政治帽子,再经过法院宣判没收。其实建设部就是制定法规及政策的职能部门,他们懂法,却不依法执法,他们就以发文了事,看似简便,其实贻害无穷,给国家形象抹黑。一个政府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发个文就能把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宣布为[属于国家所有],而且至今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这事情办得不能信服于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来看经租房问题,以下几条是十分清楚而无需置疑的: 1, 国家保护私人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包括私有房屋); 2,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3, 改变私有房屋的权属,必须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 国家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收归国有),必须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不立法或依法,而用其他方式宣布施行是非法的。 5, 我国现在执行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种所有制并存。57年实行的左倾错误政策应该得到纠正。 既然如此,以建设部上述几个文件为标志的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政策,就十分明显地是违宪违法的,这种错误的做法侵害了如此大量的私有房屋的合法产权,非法地剥夺了如此众多群众的合法财产,造成了今天的“经租房问题“,老百姓讲:[我家这么大一所房产,建设部连巴掌大的一张收条都没打,就没有了,变戏法似的成了国家的了。真是不可思议!]这正是一个十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以民为本,公平正义等建党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广大群众法律水平,法制意识的提高,“经租房问题“日益引起大家的关注,众多的经租房主或其继承人提出了要求房管部门落实私房政策的诉求。遗憾的是除了少数地区退还了部分(如广东华侨,武汉部分地区)“经租房“或在拆迁时承认经租房仍是私产外,大部分地区还是以建设部上述文件为依据,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坚持“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违法定论。使得这样一个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有日趋复杂激化之势,不利于社会和谐。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当今新中国的宪法及法律。如果国有资产的取得,违反了法律,违反了法规,违反了政策,都将使政府形象受损。由此可见,建设部名不正,言不顺的将“经租房“以一纸文件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是违法的,正象建设部自己阐述的一样:“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而国家的明文规定,指的就是宪法及法律,就是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合法的手续,让“经租房”产权人名正言顺,心服口服的签字划押,办理合法的产权登记转移。 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 法工委对这一损害群众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依法尽早彻底解决。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 法工委 [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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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该案例是俩个问题。一是58年错改的房屋应发还。二是文革产的结算单就是房租抵扣维修费后的余款。凭发还通知书可办理结算和产权。结算的是由清楚以结算单为准。 [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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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三   坐在大巴里,沿途可以看到不少楼房的窗户玻璃上,贴着倒三角形的红色图标。导游说这是防地震和火灾用的,凡有这种标志的,消防队员和救护人员就可以从外面开窗,里面的人当然也可以打开。我在旅馆走道窗户玻璃上发现了倒三角红色标志,看到走道里放着和壁挂有“避难器具”,墙上贴有“缓降机使用法”的图解,教人在灾难突降时,如何开窗放吊绳逃生到地面。   10月7日我们冒雨游览了富士山箱根风景区的“平和(即中文和平)公园”和河口湖等地,夜宿静冈县骏东郡小山町之“富士之堡华园宾馆”。晚上就听说50年一遇的台风“茉莉”要从爱知县登陆,上午将到我们所在的静冈县。8日早上一起床就看电视,但闻晨报都是风灾新闻,日本已有多少间房屋“被害”,多少家“床下浸水”,且有1人死亡……但给我的感觉一点也不像什么大灾。早餐后,我们依然按照旅行日程去参观“大涌口”,观赏火山遗迹,一路车辆好像就只有我们这些不怕死的中国游客的大巴。到了“大涌口”,火山遗迹公园大门前的店铺全都关门闭户,此处特产火山喷泉煮的黑“玉子”(鸡蛋)也吃不成了,人家都避灾“临时休业”了。   10月9日在东京,导游安排我们的第一个观光项目是参拜“浅草雷门观音寺”。我心里颇为不悦,因为时间那么紧,可看的地方太多了,干吗要到日本来拜菩萨呢?其实,这个千年古刹还确实值得一游,有不少日本中学生团队集体前来,看来他们是颇重视传统文化熏染的。给我印象最深的却是,大殿主体建筑正在大修,不妨碍人们进殿参拜,但整个建筑的外墙和屋顶全部罩着防护网,网如轻纱般细密,让我见识了什么叫真正的“安全第一”。   离开的时候,在“台东区立浅草小学校”(真好,用的就是这样的汉字名,恍然在中国的感觉)前面的空地上等不守时集合的团友。正好,我可以看“东京消防厅(厅字上多一个点,成了广字头)”在校门外空地上给学生们搞演练。小学生们分两组,一组搞“烟体验”,一组练习避震。前一组的孩子戴着防烟雾的护头盔罩,排队依次钻进冒浓烟的黄色帐篷;另一组的孩子排队上红色的地震模拟卡车,车上的灰色屋子里放一张不大的方桌,4人一伙练习在地震发生时迅速有序地钻到桌子底下。   所有这一切,都让我想到什么叫“以人为本”,国家实实在在地以国民为本。    [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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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二   《出团手册》介绍日本的国情说:其国土面积为37.7915万平方公里,略小于我国的云南省;人口1亿2776万,排世界第10位;人口密度为337人/平方公里,是中国的一倍以上(鄢注,疑为两倍,因很多同胞把两倍说成一倍,而不知一倍就是一样多的意思)。在我的想象中,日本人的城市住房应该是高楼林立,如果不是像香港岛上的房宇一样密集,至少会跟我们广州的五羊新城或者天河北路一带一般拥挤吧。   第一个晚上我们住宿在大阪地区“泉佐野市”里“中庄”的“大饭店”。名曰“大饭店”,其实也没几层,不过在那成片的低矮民房中显得比较大个些而已。站在饭店的楼房窗口鸟瞰四野,尽是一两层的日本式的房舍。大多是青瓦的人字形屋顶,坡度比我国南方的要舒缓。房舍之间如果没有树林,就是小块的田地,或种着青菜的垄畦,或是即将收割的金黄的稻子。除了饭店所临的大道,整个市镇的房舍看上去凌乱无序,道路也是随势就弯如长蛇蜿蜒在街区。吃罢晚饭去散步,出饭店右门走小道,尽头是一条河,与我们湖北水乡在人民公社成立前的渠道一般天然赋形。岸边的人家,庭园门口挂着写有“小山”之类字样的宅邸姓氏,似乎世世代代就住在这里没挪窝。   我的第一感想是,日本人的住宅原来这么奢侈地占有着宝贵的土地资源!我曾想,这是不是因为大阪地区发生过所谓“(大)阪神(户)大地震”,不敢造高楼大厦呢?从大阪地区到富士山北麓的山梨县、南麓的静冈县,再经神奈川县到其首府横滨市,一路看过不少城镇和村庄,这样的民房很多。是不是因为全日本整个就属于地震多发地区而不敢造高楼呢?看了横滨和东京就不会这么想了。横滨—东京所在的地区也闹过“关东大地震”,日本人不是也敢盖摩天大楼吗?抗震技术上完全没有问题。那么,全日本的城市有这么多“低矮”的民房,而没有重新规划加以大手笔的拆迁改造,只能说日本的民意不支持大规模拆迁改造。1980年代初,日本人要在东京都东边的千叶县建亚洲第一游乐园、比美国本土的两个迪士尼乐园还要大的“东京迪士尼乐园”,也要征地拆迁吧,有民意支持不就很快搞成了吗?   记得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发生时,《南方周末》当年5月10日曾发表特约记者关于日本成田机场建设中居民抵制拆迁的报道。故事也是发生在千叶县。1960年代初,日本政府决定建造一个代替羽田机场的国际机场,最初选在一个叫富里的地方,但是富里地区农民发起了激烈的反对运动,政府只好作罢。1971年2月22日,政府开始在三里冢强制征地,官民发生激烈冲突;经过长期斗争,最终以“民主的方式”解决。1995年,当时的日本首相村山富市接受学者们的建议,向“机场反对同盟”成员谢罪,取得大多数人的谅解。对于2号跑道南端的7家钉子户,当局最终决定放弃用地谈判,将跑道改为向北延伸……   这样的政府,“效率”也许确实不高,但是尊重公民的财产权,并承认“认为国家的决定比个人的权利重要,那是很可怕的”,摆正了国家与国民的关系,生长在那里的人民可以免于对国家机器的恐惧,有安全感和信赖感,建立在这种情感上的家国之爱应该是最坚实的吧? [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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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转贴]鄢烈山:日本的国与民关系文章提交者:双规你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好大的题目,是要与戴季陶、王芸生和《菊与刀》的作者这些日本研究专家比高下吗?这点自知之明还是有的,我不过随一个“低端”的自费旅游团到日本本州逛了几天,看到了一点表面现象。虽曰岂敢,但梳理我的感受,却不免总想到国与家、国与民这个重大的现代政治伦理关系;尽管连美芹之论也算不上,却忍不住想把它说出来。   国与民的关系本来是很简单的。祖国就是我们的“父母之邦”,就“是我生长的地方”。记得1978年的10月,年过26岁的我终于获得了上大学的机会,在北上的火车上突然听到有人吟唱《我的祖国》:“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香两岸,我家就在岸上住……”这歌词对于江汉平原长大的我,亲切得就像描绘家乡的风景画,旋律听来是那么深情款款。可是,10多年间这首歌不能唱了,无非它有“封资修”的情调,代替它们的是“三忠于四无限”的革命颂歌和大词。回想我当时听了这首歌为何感动,应该主要是从这首歌的“复出”感受到了政治文化解冻的早春气息,也就是说“姑娘好像花儿一样”这样的话可以光明正大地吐出唇吻了。虽然这首歌作为“抗美援朝”战争片《上甘岭》的插曲,肯定带着那个时代的印记,但它反复吟咏“是我生长的地方”,以此作为我爱“我的祖国”的心理基石,无疑是令我永远信服并感动的。反过来,如果有人要强占“我生长的地方”,“我”当然要反抗;或者这块土地硕鼠猖獗,“莫我肯顾”,成了不适合“我生长的地方”,而“我”又奈何不了横行的“硕鼠”,那就只有“逝将去女,适彼乐土”。国与民的关系本来就应该是这样简单的吧?   一   说回日本之行。我们10月5日中午从广州飞抵大阪关西机场,11日下午从东京成田机场返回,经过了大阪、名古屋、京都、横滨等城市,还有富士山南北和沿途的村镇。最惊叹的是所到之处的洁净,我还没有想清楚其因果关系,只好点到为止。   去年,广州的邓良平先生旅日归来,写过一篇《干净背后的力量》,在网上广为传播。他说:“去日本最大的感受就是两个字:干净!比美国还要干净!日本不仅仅是大城市的主干道干净,连小街小巷都特别干净。”我曾将此文编入花城出版社出的《2009杂文年选》。尽管有这样的认知准备,日本的清洁还是令我惊讶。我们所到的日本城镇大马路边的人行道上的地砖比我的办公室地面的瓷砖还干净,大阪府心斋桥畔的木地板走道光可鉴人。干净与贫富无关吗?中国农村绝大多数村镇没有垃圾处理能力,祖传的垃圾堆放和“积肥”方式不可能不脏。干净与社会地位高低无关吗?中国的青年精英聚集的名牌大学,宿舍照样鞋袜臭烘烘、公厕迫人掩鼻,但试想一个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城市受够白眼,没有可能定居多年打工的城市而不免成为“流民”,心怀怨尤的他们会像爱护自己的家园一样而自觉不乱扔垃圾吗?“广岛亚运会,开幕式结束时,全世界的人发现,几十万日本人退场后,在体育场里,居然没有发现一张丢掉的废纸”,而我们的国庆大典结束,却有百万人里挑一的观礼代表在观礼台上留下饮料瓶与香烟盒,这能说明不讲卫生是中国人的“民族劣根性”吗?可是,我看到的日本横滨市的“中华街”,纵横的街道都很干净。这足以说明国家的治理机制是能够移风易俗的。台湾朋友曾告诉我,日本人1895年占有台湾后,想把它本土化,在那里搞教育普及和卫生防疫系统改造,颇有成效。说国民的卫生状态与政府在公共事业上的投入和努力是正相关的,应该是一个事实吧。   在日本,最令我开心的是言无二价而不必担心上当受骗。我最烦的就是“侃价”,一是不愿费时间费心思与卖家搞这种智斗,巴不得拿起看中的物件付款即走;二来也是有心理障碍,总觉得那种“就地还钱”的“砍价”,是对卖家的人格侮辱,把对方当坑蒙拐骗者对待。在国内,我谨守妇命不擅买任何东西,因为我确是一讨价还价就会吃大亏。在日本,根本不兴讨价还价,而且标价会告诉你,你给国家付的5%的消费税是多少日元。导游告诉我们,购物满一万日元(约合人民币750元),凭护照证明你是外国游客,店家会将5%的消费税退给你。我在银座买了一块腕表,只有6000多日元,店员教我可与团友一起结账合理避税。这种我们古人向往的君子国风气,显然是法治程度高的表现。记得上世纪90年代,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就出台了明码实价的法规,我还曾撰文欢呼过,如今看来就像1950年代的“大跃进”超英赶美一样不切实际。近日有报道说,上海市政协搞了一个诚信调查,结果九成市民认为“政府最不讲诚信”。诚信本来就不是口头上“讲”的,它应落实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明码实价,童叟无欺”是其表现形式之一。 [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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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向全国人大反映私有房地产没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之严重问题 2010年1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 法工委: 最近,胡JT总书记在中G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这个要求体现了以民为本的建党治国方略,这一决定的贯彻实施,定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文革以后,私有房地产落实政策发还原产权人工作,是党和政府纠正文革错误拨乱反正的体现,是国家依法治国,全面落实各项法律条文的英明举措。但是,在对待私有房地产中的“经租房”问题可算是一个十分损害群众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突出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 “一”,经租房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年成立以来,人民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私有房地产依法进行了登记。1954年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向全世界,全中国人民承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56年年中G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指出:[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证据一]由此可见,出租房主被界定为剥削阶级,出租房屋是剥削行为。但是,1958年年2月8日国务院八办许涤新副主任讲:[房东的利润是从社会总平均利润中来的。所以房主出租房子给房客是商品买卖关系,不能说房东和房客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 [证据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政策基点出现了矛盾。 1958年年2月25日为了配合国家经租,为了使私有房屋达到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标准,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证据三]实际上实行了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强迫出租。在1958年年大跃进极左的错误路线影响下[证据四],国家经租实行了人为的扩大化[证据五]。 1958年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方式就是国家经租。“经租房”指的就是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修缮,统一租金,统一调配使用私有出租房屋。经租的起点各城市不同,大概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只要是在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均实行国家经租[证据六]。之后全国上下轰轰烈烈地进行了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证据七]。进行国家统一经租在当时主要是解决城市住房困难问题,由国家房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使用权。 广大出租私房产权人在当年是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的群体。 “二”,经租房产权性质未变更: 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改变了这些私有出租房屋的经营管理方式,可是并没有改变这些私有出租房屋的产权归属。毛泽东在当年对周总理“政府工作报吿”有关报告中的提法问题中曾经批示:[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 [证据八]很明显,当年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私有房屋不是生产资料,是生活资料,因此不能等同于公私合营的将私人生产资料定价定息的方式。而是采用逐步改造使用权的征用方式,也就是“国家经租”方式。 一位七十多岁的北京经租房老人,利用查阅的各种资料,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与“经租房“改造的对比[证据九]。对比图展示了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从1949年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年,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出租房屋是私有制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有着本质的区别,私有制出租房屋属生活资料受54年宪法保护,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产阶级资本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主体。所以“经租房“的改造根本就不能与社会主义改造相提并论,相比照。 有关“经租房“的产权性质的改变,经查阅中央党政机关有关经租房问题的文件,截止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前,国家没有宣布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属于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人房主办理产权转移给国家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有“用类似赎买的办法逐步改变私房所有制“的说法,但是并未具体说明和实施,也没有办理相应的仼何经济,法律手续,也未和私房产权人签属仼何书面的手续。 由于国家没有要求经租房主履行产权变更的法律手续,所以有关法律的最高法的(64)法研第80号司法解释说[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就是空泛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这一唯一的司法解释于2008年年12月24日已被最高法院废止[证据十]。私人房主对其被经租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因当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变更和被剥夺。 文革初期,1966年年9月24日中G中央[中发(1966年)507号]文件规定[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 ..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之前,暂停支付。] [证据十一]之后,“经租房”定租也被暂停支付。可以说在当年动乱的年代里,国务院各部门还强调,就连取消定息都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经租房“问题做出过仼何决定。 “三”,建设部宣布“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违宪,违法,违纪: 奇怪的是,到了拨乱返正以后的80年代,建设部却有了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定论。在1982年年10月30日发布了(82)城住字第445号文件“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上第一次宣布“国家经租房”[可以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证据十二] 但是在1983年年2月25日建设部党组(83)城党组字第32号“中G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中请示:[对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也有一些政策需要明确:一是按规定纳入改造的房屋要不要宣布巳属于国家所有?] [证据十三]先宣布,后请示,一前一后,先斩后奏。 在党中央未作答复的1985年年2月16日,建设部(85)城住字第87号通知“”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己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此通知说明中谈到经租房时有这样一句话:[这是因为,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对于己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 [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己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 ] [证据十四]这里不是清清楚楚地承认国家多年来(直至1985年年)没有明确“经租房”的产权性质吗! 事实正是如此。建设部(82)--445号文件说可以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了-可以宣布还不等于宣布。到了(85)--87号文件为了落实政策,提出意见宣布“经租房”一律属于国家所有。(87)--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一说法[证据十五]。 建设部的上述决定是先斩后奏,该问题没有经过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并未针对“经租房“问题进行立法或做出规定,建设部的上述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依法的授权。建设部的这个做法违背1954年年以来的各版本宪法中有关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问题,与1986年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75条相抵触,也与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之内容相悖。 可是建设部的这些文件却被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奉为处理“经租房”问题的依据,并且沿用至今。特别是这些非法文件直到现在还都是秘密的文件不予公开[证据十六]。难道建设部对“经租房”收归国有要秘而不宣,有不好见人的东西。 我国伟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被以党的决议记入历史史册,公诸于天下,这也是我国革命的丰功伟绩。但是对待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伟大私改成果即: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国家经租。建设部却表现得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连有关“经租房“一系列相关文件都予以保密,不予公开;指令全国房管系统不许公开”经租房“档案;发布文件控制新闻媒体,注意新闻导向,不得报导“经租房“仼何信息。由此可见,即然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就应大张旗鼓的宣传,即使是国家政策,更要公之于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没有必要进行保密。 “四”,“经租房”收归国有没办理仼何手续,名不正,言不顺: 可以看出,今天所说的“经租房“问题实际是包含了,或者说经租房经历了两个阶段问题两个:其一是国家经租的阶段,大约从1958年年前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其二是“经租房“被非法宣布[属于国家所有]的阶段。前一阶段是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简称私改),后一阶段则是对当年私改政策的肆意更改。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某些人总是试图把“经租房“的这两个阶段混为一谈。说什么要巩固,维护“私改成果“,不过是想用社会主义改造做挡箭牌,掩盖其对当年私改政策的歪曲。在建设部发文之前,没有一个与之同级或上级的党政文件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建设部是经租房产权非法收归国有的始作俑者。 历史进入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拨乱反正,批判“两个凡是“,那么多发生在此前的违法错误事件得以平反纠正。中G中央关于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一系列英明决定,搬开了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是66年文化大革命时“经租房”产权人被迫上缴的手中执有的[房地产权证]却一直扣在房管局[证据十七]。在当时,处理“经租房“至少可以有三种做法:其一,恢复经租;其二,停止经租发还房主;其三,收归国有。就其三而言,世界上不乏将一些私有财产收归国有的事例,然而其正确的做法是要履行必要的经济,法律手续。就我国的情况而论,也该有必要的立法和授权,并有其实施办法。遗憾的是建设部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草率,武断,变更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的权属为[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人大立法,未经国务院授权,先斩后奏,即成事实。竞与产权人连个签字手续也不办,“经租房“的产权人是地,富,反,坏?如果是,就要给戴上顶政治帽子,再经过法院宣判没收。其实建设部就是制定法规及政策的职能部门,他们懂法,却不依法执法,他们就以发文了事,看似简便,其实贻害无穷,给国家形象抹黑。一个政府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发个文就能把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宣布为[属于国家所有],而且至今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这事情办得不能信服于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来看经租房问题,以下几条是十分清楚而无需置疑的: 1, 国家保护私人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包括私有房屋); 2,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3, 改变私有房屋的权属,必须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 国家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收归国有),必须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不立法或依法,而用其他方式宣布施行是非法的。 5, 我国现在执行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种所有制并存。57年实行的左倾错误政策应该得到纠正。 既然如此,以建设部上述几个文件为标志的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政策,就十分明显地是违宪违法的,这种错误的做法侵害了如此大量的私有房屋的合法产权,非法地剥夺了如此众多群众的合法财产,造成了今天的“经租房问题“,老百姓讲:[我家这么大一所房产,建设部连巴掌大的一张收条都没打,就没有了,变戏法似的成了国家的了。真是不可思议!]这正是一个十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以民为本,公平正义等建党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广大群众法律水平,法制意识的提高,“经租房问题“日益引起大家的关注,众多的经租房主或其继承人提出了要求房管部门落实私房政策的诉求。遗憾的是除了少数地区退还了部分(如广东华侨,武汉部分地区)“经租房“或在拆迁时承认经租房仍是私产外,大部分地区还是以建设部上述文件为依据,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坚持“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违法定论。使得这样一个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有日趋复杂激化之势,不利于社会和谐。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当今新中国的宪法及法律。如果国有资产的取得,违反了法律,违反了法规,违反了政策,都将使政府形象受损。由此可见,建设部名不正,言不顺的将“经租房“以一纸文件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是违法的,正象建设部自己阐述的一样:“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而国家的明文规定,指的就是宪法及法律,就是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合法的手续,让“经租房”产权人名正言顺,心服口服的签字划押,办理合法的产权登记转移。 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 法工委对这一损害群众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依法尽早彻底解决。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 法工委 [2010-2-8]
留 言 人: 匿名
留言内容: 不给你,不给你,就是不给你! [2010-2-7]
留 言 人: 匿名
留言内容: 不回答,看你怎么办. [2010-2-7]
留 言 人: 匿名
留言内容: 不知落实政策办公室如何答复的 [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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