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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按落私政策《补留自住房》

2012-03-09 19:11:4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432

江汉区解私办领导同志;您们好。我于2010年12月28日给江汉区解私办写了我家经租房问题的情况反映信:关于不是所有出租的非住宅用房一律改造和补留自住房的问题。我在信中向你们反映了我家当时的住房困难的情况,也明确提出了“补留自住房”的问题。但是,你们给我的回复,没有回答我提出的“补留自住房”的问题;只要我去找武汉市解私办咨询政策。一般来讲,58年被纳入私改的,都是住房较多的人家。但我家偏偏例外,我们家不是房多,而是人多房子不够住;特别说明一点:你们给我们的“私改”〈分户卡〉上的所谓房主葛正洪,当时全家都在江岸区租房子住。我堂兄葛声广一家,因自家无地可住,只好全家寄住在其岳父家。自已没房子住,而自已的房子要”私改”给别人,这于情、于理、于法,怎样解释。以上,我只不过是向你们反映我家的具体情况。过去的事不提了;只看现在,退一万步讲:即使“私改”符合中国宪法,即使“私改”完全正确,即使我家房少、人不够住,被纳入“私改”也符合政策,但根据“私改”政策,也应该给我家留足自住房。以前“私改”时,没留足自住房的。现在落实“解私”政策,也应该按政策补足自住房。我上一封信中,详细谈了我家当时在武汉居住的人员情况(详细到提供了在汉居住的二十七人的名单),和当时约100平方米的住房情况,每人居住面积不足四平方米,远远低于当时武汉的人均住房面积的一般水平。
根据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之文件精神:“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而我家,根据当时居住人口和当时的居住面积来看,是属于没有留自住房的。以上我已明确提出了问题,我提出了根据“私改”的政策,我家的情况应该留足自住房。但是“私改”时没有给我们留足。所以现在“落私”时,我提出按解私政策《补留自住房》。我以上来信,我并没有向江汉区解私办咨询政策,而是提出落实政策,给我家补留自住房的问题,请你们解决。
下面附江汉区解私办2011-01-04的回复。答复部门: 专线办 答复时间 2011-01-04 09:36:05.567 回复:
来信收悉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告如下:来信人葛声河反映房屋落私问题,区解私办只是“解私”政策的执行单位,没有解释权。政策的解释在市解私办,来信应直接到市解私办进行政策咨询。特此回复
在此,我仅要求江汉区解私办,对我的以上《补留自住房》的要求,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武政办[2009]15l号文件:“对合理诉求的要力求化解、对不符台政策的要给予明确答复”。
此致敬礼 葛声河 2012年2月24日

答复部门: 司法局局长 答复时间  2012-03-08 10:54:05.643

回复: 来信收悉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告如下:葛声河反映前进一路166号房屋1958年江岸区对其进行私房改造时未留自住房,要求按解私政策补留自住房的问题,经江汉区解私办调查,根据武落办【1990】01号文件第九条:“私房改造时,……,;改造的非住宅用房,不留自住房。”的规定,前进一路166号房屋不再补留自住房。根据武落办【1990】23号文件规定,应由进行私房改造的区解私办出具处理意见,再由房屋所在地区解私办按政策处理。前进一路166号房屋是1958年由江岸区对其进行私房改造的,应由江岸区解私办出具处理意见,如您有疑问以后应向江岸区解私办咨询,以江岸区解私办回复的处理意见为准。特此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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