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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产控诉状共案稿张国纲拟文

2010-04-26 10:19:5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8015
内容提要:张国纲起草文革产控诉状

原告都是因自住私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侵占至今未返还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众所周知,党中央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就作过结论:“文化大革命”是错误的。是一场浩劫。原告就是这场浩劫的重灾户。被告及其下属:各区局及各街房管所,在此期间,以革委会的名义,对以上原告的

张国纲起草:文革产控诉状


    原告都是自住私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侵占至今未返还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众所周知,党中央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就作过结论:“文化大革命”是错误的。是一场浩劫。原告就是这
场浩劫的重灾户。被告及其下属:各区局及各街房管所,在此期间,以革委会的名义,对以上原告的自住私房,发布的强行“无偿接管”的行政文件,侵占了原告的自住私房,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利益。违反了【宪法】精神。被告是侵权得利方,时至今日,被告理应予以纠正和落实。
    早在1980年党中央就制定政策:“《中G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
私房政策的通知》即中办发(1980)75号文。这是一个根本性、纲领性的文件,但被告囿于既得利益,阳奉阴违,欺上瞒下,采起各种阴谋鬼计以非法手段,以塞钱补偿的方式,制造冤假错案,进一步的定格和固化“文革”成果。剥夺了“按政策本应返还给房主”的自住房。被告的以上行为违法又违纪,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房产权以及依附于其上的生存权利。因此,原告强烈要求撤销以“补偿款已领”代替“返还私房”的行政决定!
其理由如下:
1、 在中央文件颁布之后的1980年起,出现了“补偿款”,而不是在中央提出落实私房政策之前,明显
是被告以“补偿款”袖笼政策,代替“返还私房”的中央政策。显然违法!
2、 补偿款并非是被告﹙房产公司﹚的资金,而是落实私房政策中规定的:在返还私房时,对从私房接管至当时的租
金收入的一部份。实际上是房主的钱。用房主的钱“买”房主的房子其实质就是侵占。
3、 补偿款的发放更是违法:

   a、根本不涉及房产权的买卖。原告有意避开实质,绝口不谈私房产权转移。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

   B、不办理任何法律手续,以免惊动房主。﹙正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现在被视为无效决定﹚

   C、不按法律程序,硬塞钱,若房主害怕“中招”不愿领钱,就通知他人代理。如,张福英不愿领钱就拉她读书的儿子去领;张国纲的房子是通知叔父去领的。原告刘家祥案,1982年3月,70多岁母亲(文盲)被口头通知,在“文革产结算单”上盖章领取“补偿款”566.28元。事后,1982年5月再发书面通知是“房屋作价费”,事隔二月“文革产结算单”摇身变成“房屋作价费”; 胡利汉案,当时在房产公司问经办人“如果现在不领“补偿款,以后怎么处理?”回答是“要领就领,过期作废;如同坑蒙拐骗。原告彭汉宜决心不领“补偿款”,被告以照顾住房困难,以帮购廉价房相诱,暗地通过银行将“补偿款”强行打入购房款中,形成原告收到“补偿款”的虚假事实。凡此种种。不胜枚举。证明,被告采用了战争中对敌人的策略:“明修栈道,暗渡陈仑”。涉嫌强迫交易和欺诈!
4、 补偿给钱,是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怎么能以正常交易来定案呢?被告对多名原告的回复称“补偿款已
领”就算是房子已经卖给他们了,就算是结案了,这种说法,荒谬绝伦,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理应撤销。
5、 被告擅自以“补偿政策”搪塞上级,并制定每平方米5至25元的所谓补偿标准,﹙当时猪肉市场价每
市斤7元﹚。如此超低价,证明了被告借补偿之名,行掠夺私人住房之实。
6、 当时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三章明文规定: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及事
业单位不得购买城市私房。作为政企分离的各区房产公司,用强行补偿及折价收购本应落实返还的原告私房,显然错误。
    原告一致请求法庭,判定被告以“发给补偿款”代替党中央的“返还私房”及强行收购违法,应予以撤销。
虽然原告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都是受蒙蔽者,且都未返还私房。原告的私房被侵
占走了!请求法院给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侵占原告的私人住房,不仅夺了其“窝”使其居无定所。更为严重的是,占其祖产视同挖其祖坟,为了给老祖宗争口气原告们将秉承温总理的活:“公平和正义比太阳更光辉!”

党中央发布中办发【1980】75号文已经30年了。请法庭看当时党中央是怎样说的:“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如今30年过去了,被告作为房地产专业政府机关,仍然积案如山,问题成堆,难道不应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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