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糜晋瑜写给湖北省省长的信及回复

2012-12-20 20:56:2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336

省长先生:

来信收悉。谢谢!

对于我提的问题,并没有正面的答复,只是采取复制粘贴的办法,敷衍正当诉求的百姓,党的十八大以后,政府官员仍然采取故我的办事风格,使我感到十分失望:

我所提到的第一问题是:市区两级房地局为什么不落实1958年湖北省委305号关于“已投资公私合营的企业者不另行改造”文件精神,既然房地部门已承认前进一路126号一楼是属于公私合营后的留房,为什么还要纳入改造?即使是出租也符合1956年武汉市房地局5024号文件精神,即“房主自有自住的房屋,属于生活资料应由房主自管,房主以自住为主,部分出租的一栋房屋可全栋由房主自管。”回复中所提到的,武汉市私房问题解答第六条:“1956年已经改造过的房主,仍留有一部分出租房屋未纳入改造者仍应继续改造”这所指的是,在1956年房主没有全部申请改造,将部分出租房屋隐瞒下来,在1958年被发现,当然应该继续改造,我们家属于全部申请改造后的留房,并没有隐瞒不属于私房问题解答范围。

第二个问题是:没有原始档案,怎么能说明前进一路126号一楼已纳入改造?仅凭经租账号能说明问题吗?原始档案没有,这经租账号就是杜撰的。

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的理念,运动治国已被摈弃,在58年以后的历次运动中,被利益集团改造的老百姓的私产应无条件退还给原主。重庆黑打教训提醒我们,不能犯同样的错误。

回信中,所提到的解私部门不知在什么地方?我会书面呈报诉求材料给他们,继续维护应有的权利。

                                            此致



敬礼!

                              糜晋瑜

                            2012-12-20


附:湖北省省长信箱的回复

糜晋瑜同志: 你反映并要求解决糜芝轩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已于2012年10月24日正式受理,并按《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对你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 反映并要求解决糜芝轩私房历史遗留问题 二、调查情况 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原江汉区民意二路158号、民主一街189号、191号、193号、195号、197号、前进一路126号房屋均系糜芝轩所有。上述房屋于1956年6月进行公私合营,合营帐号:60号,核定息率24%,前进一路126号建筑面积632.81平方米的房屋,由业主作为留房自管。1958年7月对前进一路126号房屋进行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国经帐号:785号,核定息率24%,给业主留房为前进一路126号二、三层,建筑面积469.22平方米。1965年7月再次将前进一路126号二、三层留房纳入国家经租,新编帐号:1626号。1991年6月5日经市落私办批准,撤消1965年对前进一路126号二、三层建筑面积469.22平方米房屋的改造,由于原房主不在该房屋中居住,故按120元/平方米作价收购,并由原房主按230元/平方米购买位于常码头的两室一厅(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专项住宅一套。 三、处理意见 综上,我们认为您提出关于1958年《私改方案》中对1956年公私合营和1956年进行的私房出租由国家经租后的留房,在1958年是否继续纳入改造的问题。这个问题在1958年6月5日中G武汉市委对私房改造领导小组批转“武汉市私房改造问题解答”第6条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解答,即1956年已经改造过的房主,仍留有一部分出租房屋未纳入改造者仍应继续改造。故1958年7月对前进一路126号留房继续纳入改造,是有政策依据的。根据武解私办〔2007〕1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本细则未明确处理意见的其他类别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继续按既有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的规定,因武汉市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和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以来,对1956年公私合营和1956年纳入私房改造的留房纳入改造的问题,按当时的政策是正确的。1956年公私合营和1956年纳入私房改造的留房,在1958年由于出租而被纳入改造的问题,不属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江汉区解私领导小组的答复是正确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作为特殊的信访案件,武汉市市区两级均有专门的“解私”部门负责相关政策解释工作,此回复为终结意见,如你还有其他疑问,请到武汉市解私部门咨询。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内向武汉市解私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回复单位: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回复时间:2012-12-14 16:26)

 

相关评论
姓名:*
  联系QQ:
  邮箱:
  个人主页:
评论:*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最近更新
经租房那些事儿
百姓举报最高法迟迟无人问
行政起诉书
本网留言转登
业主来稿照登
张国纲的申诉状
罗华的关于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归还私房的申请
王会堂诉求书
转摘自“中国经租房维宪联盟”qq群文章
外人占住46年 终于“屋”归原主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答辩
天下奇闻:87年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陈志先的行政诉讼
彭汉宜《一封公开复查申请书》
武汉私房维权博客

赞助商链接

点击排行
转摘自“中国经租房维宪联盟”qq群文章
文革产控诉状共案稿张国纲拟文
要求返还文革产房屋的诉求
讨要武汉青年广场购房款(2010年8月11日更新
刘家祥个案:要求房管部门停止侵权返还私房
经租房那些事儿
张国纲先生接受某记者的采访
熊瑞兰专集:给市长写信及回复(2011年12月1
罗华的关于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归还私房的申请
中国汹涌的上访现象何时能到头?
胡利汉给武汉市市长阮成发的一封公开信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答辩
张国纲“文革房”案件的证据及说明
本网留言转登
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待续)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