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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晋瑜写给湖北省省长的信及回复

2012-12-20 20:56:2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097

省长先生:

来信收悉。谢谢!

对于我提的问题,并没有正面的答复,只是采取复制粘贴的办法,敷衍正当诉求的百姓,党的十八大以后,政府官员仍然采取故我的办事风格,使我感到十分失望:

我所提到的第一问题是:市区两级房地局为什么不落实1958年湖北省委305号关于“已投资公私合营的企业者不另行改造”文件精神,既然房地部门已承认前进一路126号一楼是属于公私合营后的留房,为什么还要纳入改造?即使是出租也符合1956年武汉市房地局5024号文件精神,即“房主自有自住的房屋,属于生活资料应由房主自管,房主以自住为主,部分出租的一栋房屋可全栋由房主自管。”回复中所提到的,武汉市私房问题解答第六条:“1956年已经改造过的房主,仍留有一部分出租房屋未纳入改造者仍应继续改造”这所指的是,在1956年房主没有全部申请改造,将部分出租房屋隐瞒下来,在1958年被发现,当然应该继续改造,我们家属于全部申请改造后的留房,并没有隐瞒不属于私房问题解答范围。

第二个问题是:没有原始档案,怎么能说明前进一路126号一楼已纳入改造?仅凭经租账号能说明问题吗?原始档案没有,这经租账号就是杜撰的。

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的理念,运动治国已被摈弃,在58年以后的历次运动中,被利益集团改造的老百姓的私产应无条件退还给原主。重庆黑打教训提醒我们,不能犯同样的错误。

回信中,所提到的解私部门不知在什么地方?我会书面呈报诉求材料给他们,继续维护应有的权利。

                                            此致



敬礼!

                              糜晋瑜

                            2012-12-20


附:湖北省省长信箱的回复

糜晋瑜同志: 你反映并要求解决糜芝轩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已于2012年10月24日正式受理,并按《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对你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 反映并要求解决糜芝轩私房历史遗留问题 二、调查情况 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原江汉区民意二路158号、民主一街189号、191号、193号、195号、197号、前进一路126号房屋均系糜芝轩所有。上述房屋于1956年6月进行公私合营,合营帐号:60号,核定息率24%,前进一路126号建筑面积632.81平方米的房屋,由业主作为留房自管。1958年7月对前进一路126号房屋进行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国经帐号:785号,核定息率24%,给业主留房为前进一路126号二、三层,建筑面积469.22平方米。1965年7月再次将前进一路126号二、三层留房纳入国家经租,新编帐号:1626号。1991年6月5日经市落私办批准,撤消1965年对前进一路126号二、三层建筑面积469.22平方米房屋的改造,由于原房主不在该房屋中居住,故按120元/平方米作价收购,并由原房主按230元/平方米购买位于常码头的两室一厅(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专项住宅一套。 三、处理意见 综上,我们认为您提出关于1958年《私改方案》中对1956年公私合营和1956年进行的私房出租由国家经租后的留房,在1958年是否继续纳入改造的问题。这个问题在1958年6月5日中G武汉市委对私房改造领导小组批转“武汉市私房改造问题解答”第6条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解答,即1956年已经改造过的房主,仍留有一部分出租房屋未纳入改造者仍应继续改造。故1958年7月对前进一路126号留房继续纳入改造,是有政策依据的。根据武解私办〔2007〕1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本细则未明确处理意见的其他类别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继续按既有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的规定,因武汉市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和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以来,对1956年公私合营和1956年纳入私房改造的留房纳入改造的问题,按当时的政策是正确的。1956年公私合营和1956年纳入私房改造的留房,在1958年由于出租而被纳入改造的问题,不属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江汉区解私领导小组的答复是正确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作为特殊的信访案件,武汉市市区两级均有专门的“解私”部门负责相关政策解释工作,此回复为终结意见,如你还有其他疑问,请到武汉市解私部门咨询。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内向武汉市解私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回复单位: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回复时间:2012-12-1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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