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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8 09:39:5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100

申诉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我们是江苏省扬州市甘泉路235号“经租房”的合法权益人。
  今天我们仍强忍着悲愤之情,再次通过合法途径,通过政府,依法就扬州市甘泉路235号房屋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向贵部提出申诉。希望政府部门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体察民情,妥善、合情、合法解决我们的诉求。
  从2001年起,该房屋的权益人无数次地与扬州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诉求,要求解决因政策原因造成的“错改房”产权归属问题。当事人亦提供了相应的合法证据。而扬州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在认定为“错改房”的情况下,他们多次用敷衍、推诿、糊弄、愚弄等不负责任的行为搪塞我们。由最初要求我们与当时该房屋使用人协商腾让,在协商不成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利用政府的权力,用4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作价补偿,使我们的合法诉求至今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以下就我们多年的维权过程简述如下:
1. 扬州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作出扬落房字(2007)第010号“落实私房政策作价补偿通知书”(当时原房未拆除)。
2. 当我们收到该“落实私房政策作价补偿通知书”后,向江苏省和扬州市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公正、合法解决我们的诉求,要他们提供该房翻改建的法律和政策依据。2007年2月26日,扬州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梁尚瑚、梁尚华、梁尚萍信访事项的答复”因当时该房屋实际使用人仍利用该房作为营业用房(商铺)。他们只字不提如何解决和处理该房问题的正常渠道和途径,蛮横地依旧用原先的所谓行政决定书形式答复我们作为信访回复。
3. 2011年7月18日,在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无果后,再一次向扬州市市政府提出诉求。2011年8月20日,扬州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扬落房信复字(2007)014号“关于徐桂珍等信访事项的答复”。他们事先不告知当事人,该房仍存在严重争议的“错改房”,单方面擅自拆除,造成既成事实。这时冠冕堂皇地要求我们走行政复查程序。
4. 2012年5月15日我们向扬州市市政府提出行政复查申请书。2012年7月23日,扬州市市政府作出扬信复查字〔2012〕3号“梁尚明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驳回我们的诉求。
5. 2012年8月20日,我们又向江苏省提出行政复核申请。2012年10月15日江苏省政府作出苏核字(2012)12号“关于梁尚明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又一次驳回我们的诉求。就上述维权过程和结果,当事人就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再一次向贵部提出诉求,并提供新的证据和依据。
1. 扬州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2007年作出的扬落房字(2007)第010号“落实私房政策作价补偿通知书”不符合原城乡建设环境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该文规定:“二,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原属自住的房屋,一般应退回原房,按‘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住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如一时确实不能退还的。应确定退回期限,并先退回产权。房主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应积极协助解决。如确实不能退换原房的,经与房主协商,也可采取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公房即对换房屋产权,或用公房安置房主,原房作价收购等办法去解决。”
“应退还的改造房产,在国家经租期间发生的经济收支,原则上互不结算。如属翻建,改建房屋增值较大的,一般不发还产权,可按其翻建,改建前的原房价值作价收购。如房主坚持要求发还产权的,则需缴纳翻建、改建的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错改的房屋原则上应首选返还产权的方式落实政策。只有在房屋灭失或其他实际无法返还房产的情况下,才考虑作价补偿的方式落实政策。而扬州市(1997)260号文件二第(一)项第4条,第3款的规定,在采用“翻改建“和作价补偿方式上显然过于随意,违背了中央政策。
2. 在当事人与江苏省住建厅信访办于主任,房产处瞿兵处长多次交涉过程中,多次提出在处理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上以什么法律和什么文件精神为依据。他们口头都说以国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住字87号)和(〔87〕城房字第575号)文为准。当扬州市(1997)260号文件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两个文件相矛盾时已哪个文件为准,他们都一致说以国家文件为准。而他们在具体行政复核时都使用了扬州市的260号文作为依据,说明了他们嘴上说一套,干的都是另一套。
3. 退而求其次。就扬州市所谓的落实私房政策260文所述的翻改建,也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何谓“翻改建”?翻改建的定义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他们认定的翻改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他们认定的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是何种原因,何种情况的“翻改建”?是由他们单方面认定还是由双方或多方认定?当事人多次提出该房屋原本结构良好,原房屋主体结构,主樑仍在。据当时他们办公室介绍该房在国家代管期间因拓宽人行道在沿街部分截了一小部分。难道动了一扇门,一扇窗也可以认定为翻改建吗?他们的做法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4. 对于该房作价补偿问题,该房面积78.55平米,属沿街店铺。他们以每平米400元的价格强买强卖。每次质询他们时,他们一直闪烁其词、混淆视听,说是政府规定,显然有悖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相关文件精神。
5. 当事人在近期维权过程中,发现该房已被拆除重建。甚至在新建二层楼街面房贴了招租广告。据了解,2011年他们以旧城改造为由,动员原商户腾让,而腾让后不将房产归还当事人,擅自翻建,自行招租,这些行为当事人以所附照片和邻居为证。并且只贴了一天,担心当事人闹事,偷偷自行撕去。他们这些行为令人发指,黑暗至极。
6. 扬州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在处理有关落实私房政策案例时,采用双重,多重标准,暗箱操作、欺上瞒下、欺软怕硬,将应该按照国家政策归还的“错改房”先误导当事人和使用人协商,协商不成恶意用“翻改建”的理由强迫你作价补偿。当当事人通过正常途径维护权益时,他们都利用政府的权力无理由驳回当事人的诉求。但当其他“经租户”强势维权,他们又怕扩大事态,推F原先的“红头文件”与当事人妥协。其中就包括扬州市甘泉路埂子街146-99号和广陵路55的“经租户”。难道当事人的权益只有通过激化矛盾,强势维权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7. 为具体证明该房的现状,特拍摄照片为证。包括照片中曾粘贴招租广告的痕迹,多位邻居介绍,他们贴了一天就扯去广告,害怕当事人作为维权证据。
多年来历经艰辛、困惑、屈辱和昂贵的维权代价,我们得到的仍是一纸“你的房屋已翻改建,作价补偿,每平米400元。”书者冠冕堂皇,名正言顺。观者字字血泪,骨鲠在喉。他们如此践踏国家的法律法规,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天理不容,法理不容,难道GCD政府已经到了没有讲理的地方吗?
  他们的种种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利用人们给予的权力,忽悠百姓。他们既做警察,又做强盗,还做小偷。他们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任意解释和处置相关落实私房政策案例。而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误导、搪塞、糊弄、愚弄当事人。他们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更违背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基本要求。他们的行径是当事人和社会良知绝对不能接受的。
  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民做主,还我们合法权益,还我们公道。
附:1.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行政复核意见书
2.江苏省扬州市人们政府信访事项行政复查意见书
3.行政复查申请书和相关情况说明
4.行政复核申请书
5.历年来给有关部门信访申诉信和回复若干
6.该房现状照片二张
  权益人:徐桂珍、梁尚珊(家属:钟金娣,梁莹)梁尚瑚、梁尚华、梁尚萍、梁尚玲、
梁尚明
  联系人:梁尚明
  联系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原平路1*3弄21号102室
  联系电话:手机:1362****411  固话:021-56****40


                                                              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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