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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11 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请示

2010-04-17 04:33:21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7969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武房[2003]4号
                                       签发人:周茂棣
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自1 9 9 7 年以来,我市部分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上访群众经常到省、市各级党政领导机关集体上访,拦截领导同志车辆,堵塞机关大门 ,尤其是去年以来, 上访的规模和形式不断升级,这些上访群众在房产局机关大楼用高音喇叭呼叫,悬挂大幅标语,在领导同志办公室内静坐 ,闹得机关不能安宁,局领导不能办公,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且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目前已被省、市政府列为重大集访案之一。我局对此高度重视,一方面耐心接待上访群众,从政策上进行解释说服;另一方面对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做了大 量的调查研究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力求化解矛盾,维护党政领导机关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现将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多年来,由我局负责的落私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还“文革”期间被政府无偿接管的私房(以下简称“文革产”);二是处理 五十年代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遗留问题(以下简称“私改遗留问题”)。 根据市人民政府武政[1981]38号和[1982]8l号文件精神,全市在“文革”期间无偿接管的私房共l7,721户,已处理l6,907户,占应处理 “文革产”的95.2%。目前仍有8l4户,建筑面积7.78平方米未发还,其中,因无人申请发还而转为代管的有519户,建筑面积约4.74万平方 米;原业主不接受作价补偿处理决定的有295户,建筑面积3.04万平方米。
    全市共受理私改遗留问题房产453户,已结案305户,占应处理数的76.3%。下余有l48户原业主不接受作价收购的处理决定,拒不办理资 金结算手续.这l48户共涉及建筑面积3.19万平方米。
    “文革产”及“私改遗留产”未结案的共计962户,10.97万平方米。
二、上访群众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上访群众反映我市落实私房政策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要求撤销或修改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按新的政策落实私改遗留房产;
2、要求发还在“文革”期间被政府无偿接管的私房;
3、要求发还“租地建屋”的房产
三、关于下一步落私工作的处理意见 我们带着群众反映的这些问题组成了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考察专班,考察专班由市局产权处、国有房产处以及江岸、江汉:桥口.武昌区局 、区公司负责落私工作的 相关人员组成,同时还邀请了市信访办的有关人员参加了考察。考察专程于2002年10月10日至10月17日,赴北京、 上海、南京进行了考察学习,通过考察,我们认为,我市的落私工作与外地城市相比确实存在较大的差异,确有调整政策、加大落私工作力度的必要。为此,我局对下一步的落私工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凡“文革产” 和“私改遗留房产”已按政策作出经济结算算处理并已办理经济结算手续的,不再重新处理.对原房拆除改建已作经济补偿但未安置住房的,应产格按照武政[1981]38号文件规定处理,由现占房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的自住房”。
(二)原房已拆除改建,无法发还产权,而业主又长期未办理作价补偿经济手续的,参照物价上涨或银行利率,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三)业主原房还在,且不接受“作价收购”处理决定的,按带户发还产权的办法处理。
(四)业主原房基础未动,主体结构未动,经有关部门鉴定,仅属中修、大修性质的,原则上应予发还产权。
(五)房屋产权发还给业主后,产权人不准强撵住户搬家,可与住户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一般为二年),原公房住户租赁合约作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户必须迁出。
一是擅自改变公房管理部门核定的房屋使用性质的;
二是承租人空置或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是承租人单位已分配住房的;
四是承租人他处另有住房的:
五是产权人愿以其相应面积自住公房,与承租人交换使用的;
(六)经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作出审查结论的错改房屋,在发还产权后,其产权已属私人所有。如发生产权继承纠纷,以及移交租赁关系后的使用纠纷等,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房管部门不再受理。
(七)已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错改范围:
1、产权人空置、出借的房屋; ’
2、l958年以来,因举办街道工业及街道福利事业等需要,动员出租的房屋。
3、产权人自住自用的夫妻店或小手工作坊,因联营合作后转为出租的,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房屋。
(八)“租地建屋” 凡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确权并发还房屋产权:
1、无“租地建屋”契约的;
2、 契约中未明确租地年限,并未约定到期收回房屋的;
3、 契约中已明确土地承租人具有地上权的;
4、 契约中仅载明是租地付租金,而未明确房屋产权归属的;
5、 到期拆屋还地,房屋未拆除的;
6、建房人长期居住原房,并一直按规定缴纳私房土地使用税的。
(九)建议学习南京市的办法,将落实私房政策的房产纳入《武汉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由拆迁人和政府对业主和住户实行双重补偿,对《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将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房屋承租人可获得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9O%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拆迁人支付三分之二,政府支付三分之一”。
(十)落实私房政策,不是一个部门的事。因我市在落私工作中有许多重大的政策性问题及资金需要市政府协调几个部门共同解决,仅靠我局的力量是难以完成落私工作的。要象解决非法集资那样重视这个问题,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因此,建议恢复市、区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和落私办公室。落私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市土地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信访办、,稳定办、公安局、财政局组成。落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落私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十一)上述各项建议及政策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应坚决贯彻执行。鉴于1998年房屋产权已下放到各区,已属各区政府的直管公房,这部分房产的经营管理职能在各区房产公司。因此,下一步的落私工作应由各区政府落办继续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市落办主要负责在宏观政策上予以指导协调,负责资金、房源的调拨使用和监督落实。负责对各区落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十二)建议市政府为落私工作提供资金和房源方面的支持。

    市政府在处理“文革产”方面资金未到位,在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上未拨付分文资金。1981年,市政府计划向我局拨付l,5OO万元作为“文革产”落私专项基金,1981-1985年只拨付了1,O3O万元后即停止拨付。1985年我市开始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市财政未拨付私房作价收购资金。至今,我局已垫付了私房作价收购资金17O万元。

    目前,原房己拆除而业主拒不接受作价补偿处理决定的“文革产”还有295户,建筑面积3.04万平方米,资金缺口原为608万元(按每平方米2O0元补偿),若提高补偿标准,按均价每平方米500元估算约需1500万元。“私改遗留房产”有3.19万平方米,若按带户发还产权的办法处理,对住户的拆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约需1600万元。两项共计3100万元。建议市政府在财政支出预算中作出安排。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公章)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房地产 私房 政策 请示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3年3月10日印发

                       份数:8

 

参考资料
         关于上海、南京、北京市政府对落私工作高度重视的情况
   三市的政府对落私工作高度重视,除保留了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的机构和人员的编制外,在房源和资金方面也给予了较大的支持。上海市政府为房地局替私房业主代理经租工作一次就拨付了6000O万元。上海市落办目前尚有落私专项用房12万平方米,资金3000余万元;北京市为解决补贴标准租每月为房地局补贴600万元;江苏省政府为南京市落办拨款200万元,市政府拨款1000万元,并发文要求开发商补交以前拆迁落私房的补偿款,标准是每平方米400,否则不予办理房产证。目前南京落办已有落私资金4000余万元。
                                                           200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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