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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6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2010-04-17 04:34:1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756
                  (政法[2005]9号 2005年2月16日印发)
    第一条 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信访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第三条 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予以终结:

  (一)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第四条 作出案件终结结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经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二)有权确认部门在作出终结结论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重点审查信访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符合案件终结标准的,按工作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厅、局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凡决定终结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原办案部门,并通报有关信访工作机构。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报党委政法委备案。省级政法部门决定终结的案件,应报中央政法部门备案。原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终结通知后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

  第五条 告知当事人案件终结结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罢访。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第六条 终结案件工作要严格按照标准、遵循程序进行,不得扩大范围、超越权限、缺省步骤、颠倒顺序、超出时限。终结结论要经得起检验。

  第七条 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对报备案的终结结论应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依职权予以纠正或责令作决定部门重新复核,纠正错误;错误严重或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出错误决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有关领导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年内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

(三)对具体承办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内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直到清理出政法队伍。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央政法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工作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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