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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与问》-张国纲

2010-06-01 17:26:2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693

                    学与问
    在学习下列文件之后,本人结合自已的案情,提出后面的问题,但百思不得其解,特请专家、法官及广大网友不吝指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2010-02-24 08:50:00来源:
(2008年9月23日,(2008)行他字第15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宵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不应将该案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第三人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参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核发房屋产权证行为。
二、第三人购买的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房屋管理机关未尽审慎审查职责的,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如果不能确定第三人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应当中止案件审理,待有权机关作出有效确认后,再恢复审理。
此复。

本人个案情况如下: 
    汉正街门面房遭两次国家收购一案
    我的房子坐落在硚口区汉正街693号(老809号),老式砖瓦房,两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92.13平方米。早在1952年就办过继承手续,我是房屋所有人,(见房屋档案卡片)为什么不以父叔的名字登记的呢?因为,此房实际上我父亲出资购买的,他爱赌博,祖父主张将房产权给了我。当时我尚未成年,我家13人都住在这里,楼上全部住家,楼下自己做生意。1953年开始,父亲和叔父打伙做制线生意,楼下放机械设备属于小手工业经营。1956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时,我家的生产资料合纱机等设备纳入了社会主义改造,走了合作化。按当时的政策,我们没有一间房子出租,所以没有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绝不是漏改。
    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之后,我父亲和叔父包括姑母都进入了合作社,成为职工,收入微薄,就将楼下门面腾空,逐渐挤出79.41平方米租给单位办公,每月租金25元,以维持祖父晚年的生计。直至1972年止。
    1972年,祖父去世,我和父亲下放农村,人去楼空,我是专政对象,当时文革后期,极左思潮泛滥,我家因为我从一个大学生变成了FGM分子,劳改下放,全家遭受了巨大的打击,精神近于崩溃,在这种惊恐情况下,硚房公司见有机可乘,挑动居委会和单位以组织名义施加压力,红卫兵在门口呼喊口号,迫使我们就范,交出私房。他们就到叔父张正国的工作单位,施加压力,硬说是漏改房,就这样无偿强行接管了。[见附件证明材料1972年文件]
    我是房屋所有人,但从1972年起至2005年6月,无论是当年的硚房公司或是现在的硚房集团公司,始终都不承认我,始终不对我下达任何文字依据,更无任何法律手续。两次所谓的“国家收购”都没有给我一分钱。彻底剥夺我的房产权属,甚至包括“知情权”。当我拿着接管文件找硚房公司论理时,他们竟说,“我就是不认你,你可以去告我!”那时可怜我从农村回家,就是非法的“城市倒流人员”,怎么敢告他?同时,当时的公检法也处于瘫痪状态,当时全社会处于一场“文革”浩劫之中,到何处可伸冤呢?
    1973年硚房六所,出自对木材的需要,把我们私房内木料抽去,代之以砖砌,进行大修之后。因我和父亲已下放农村,就将全部自住留房收购,安排了数家关系户入住,如楼下门面安排给了江汉区区委干部金某作为居家。并将下放安家费说成是收购款。这就是第一次所谓“国家收购”。 (每平方米5元)再也没有一个平方的自住留房了[见1974年硚房文件]。 1980年华中工学院和武汉市中级法院给我平了反,恢复了政治名誉,户口回城,安排工作,我又去找硚房公司要房子。我说,我已经平反了,该把房子还给我了。他们的回答十分生硬,“谁给你平的反,找谁要房子去”。198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下达了彻底平反的文件,我就去找当时的曹永萍法官,谈到房子问题,这位女法官非常同情我的遭遇,并将我的申诉信转到市落实私房办公室处理。
    后来得知,桥口区落私办有个叫周为民的人,就是当时始作俑者,是说“就不认你!你去告我。”的人,将准备落实返还我家79.41平方米门面房的消息,在我们全蒙在鼓里的时候,提前告知了桥房公司,此时情况突变,因为当时区落私办与硚房公司原来是一家,只是政企分离,才分为两个单位,其领导干部有些是老同事,深有感情。当硚房公司得知,汉正街这黄金地段的门面房准备返还业主,而业主也木然不知,这个重要消息之后,硚房公司不顾政策规定,囿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提前下手了,向区房地局(即区落私办的领导机构)致函提出无理要求,即将该门面转卖给他们,来个混水摸鱼。私下里找到了张政国﹙所谓代理人﹚就给了他一万元钱,叫他在收据上签名盖印。当时我父亲张振翼在外地做工根本不在场也毫不知情。后来区房地局发文硬说是国家收购。用以掩饰真相,并以此威慑和欺骗我们。
    特别声明一点是,叔父一直不承认卖房子拿过钱,他也一直争取要回房子。
    他们内部的往来函件,是我同现硚口区房产局信访科许谋堂科长于2005年3月20日一同在区档案馆查到的。区房地局1985年25号文是个从未下达的文件,是违反国家大政方针的通知。我们完全不知情。如果不是党中央实行政治民主,档案公开,我们就会永远蒙在鼓里!毫无所知,当然,也就永远不会知道事情的真相了。
2006年3月21日
     桥房集团公司收购我的汉正街门面房未经我房屋所有人知晓,也未付给我一分钱显然是“第三人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参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核发房屋产权证行为。”因此是否可以确定桥房集团公司应返还本人的私房? 
     房屋管理机关未尽审慎审查职责的,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人的私房档案明确记戴,本人是该房的“所有人”房屋管理机关有意不认我,不对我下文,也不给我一分钱,撤底剥夺我的房产权属。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是,如今打官司法院不立案、不受理,我该怎么办?
                                      汉正街原693号业主 张国纲 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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