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还我祖产
2011-02-22 21:12:0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935次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风雨不动安如山。 --------武汉私房维权网辞。
依法还我祖产
请求人:彭汉宜. 住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3-1号8楼,已退休。 请求事项:1.确认武汉市房产局强行交易,擅自认定继承人违法。 2.撤消买卖房产的方式.返还以私房拆迁安置的住房及所有权.并赔偿相关不当利益。事实和理由: 我们的祖父彭东亭是一名辛亥革命者,(房主名为彭启金)退伍回家后,靠辛勤的劳动(养猪)慢慢地自建了一处房产,房屋座落于原中山大道69号,分前后2栋两层木板楼房,前面一栋建筑面积为261.平方米。后面一栋建筑面积为329.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为590.平方米,属合法所有的房产。 58年10月,响应政府的号召,将大部分的房屋329.平方米交国家接管,留下前面是自住房,当时还将自住房的一楼借给街道办过食堂。 70年代动乱时期,我们街道办强行砸开我家门锁,霸占了我们自住房的一楼,并且办起街道运输队,为达到长期占有的目的,便勾结桥口区房产公司一齐编造各种虚假材料,于是在78年10月由桥口区革命委员会抛出了桥革(1978)26号文件通知:以“漏改”房为由,再次将我们的自住房进行第2次社会主义改造,没收了我们的合法遗产-私有房屋。 80年代,党中央下发了一系列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文件,可是市.区房产局却不按国家政策落实发还我们的私房。 92年4月,桥口区政府搞旧城改造,(我父亲为此不服,被逼离开人世。)95年1月(就地)安置回迁住房。 95年9月,武汉市房产局以武房产(1995)237号文件,作出撤消1978年的社会主义改造。武汉市.区房产局管理局却是有法不依,又搞起愚民政策来,由他们自定的秘密政策武政办(89)234号文件,对拆除的房屋,一律不发还产权,按房屋残值价每平方米80.元补偿,将产权门面房186.23.平方米仅14.325.60元给收购了。这就是他们的已按政策给于处理的结果。不知这是符合国家政策的哪条哪款?再说95年9月已作出了行政撤消决定,产权已经明晰,为何不按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又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剥夺我们继承人的知情权.上诉权.选择权 .交易权.财产权.继承权,我们的合法权益完全被侵犯。 以上是我祖父一生所拥有的遗产私房590平方米从私改-没收-拆除,甚至我父亲的生命,已是家破人亡。现在的情况是,事实清楚,政策明确(公开),房产部门以每平方米80.元补偿是没有政策依据的,我们的私房不是“经租房”,也不是“文革产”,他们是从宽自定的。他们以案结事了来欺骗上级部门,下愚弄业主继承人。武汉市房产局的这些行政违规操作,违反了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他们这种行政乱作为已给我们造成事实上的侵权行为。根据国家(95年1月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应该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和发还房屋产权。 因此,对他们这样的处理是非常不服,也是不能接受的,希望各级政府部门的各位领导,市房产部门这种行政乱作为,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项 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市房产部门的所谓已作价补偿是无效的,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2000年7月又剥夺了我们的继承权,补偿款没了,所有一切都是在他们的暗箱操作之下进行的,我们认为不管是什么决定,他们应该有告诉我们的义务。我们始终认为任何部门.任何领导不管权力有多大,但他们都无权剥夺我们的合法权利,都无权剥夺我们的继承权。但目前看来根本没有结果。又是一年的市人大代表大会,我坚信我们的党无论阻力有多大,都能以我党的原则为宗旨: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解决我们的问题,还我祖父一个清白和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今来信向各级部门反映上述情况,希望得到贵部门的帮助和支持,辛亥革命老人的财产怎被如此非法侵占? 此致 请求人: 彭汉宜 彭慧 201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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