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糜国良的回复》向江汉区解决私房领导小组 提出进一步核实的诉求书
2011-04-29 21:31:45 来源:糜国良 浏览:3977次
诉求人:糜国良(027-50438248)
诉求点:1956年公私合营以后的留房 诉求理由: 一、留房符合政策。〈〈回复〉〉中明确盖定1956年6月除将前进一路126号建筑面积632.81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留房由房主自管外,其余6栋(即民意二路158号<是父亲糜芝轩的厂房>民主一街189号,191号,193号,195号,197号)公私合营,合营账号60号,核定息率24%(2楼3楼已作价处理 所诉求的是126号一楼)。这充分说明前进一路126号一楼是公私合营以后的留房毋庸置疑。符合1956年《武汉市房产业联合会宣传提纲》精神“本市私有房屋,经过1956年初的社会主义大改造以后,所有出租房屋,符合改造条件的大部已参加了公私合营和国家经租,这些房主的出租房屋,已由私有制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对于个人生活资料的房屋根据宪法的规定加以保护,仍由房主积极营业,其中以自住为主的部分出租的房屋,仍属于生活资料的范畴。”(信息来源于武汉市档案馆)也符合中G武汉市委对私改领导小组批转房管局“关于私房复查工作的几点意见”(56)私改私密复字1715号文的精神。意见如下: (一) 关于改造的范围与形式问题 1、 出租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应按规定纳入公私合营。 2、 对于房屋生活照料问题应提倡从宽从简的原则处理。 ⑴房主自有自住,纯属生活资料的房屋,由房主自己管理。 ⑵房主自主为主,部分出租的一栋房屋,其出租部分的面积在500平方公尺以下者,可全栋交房主自管。 1956年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经过缜密工作的过程,既充分体现党的政策,使私有出租的房屋顺利的逐步改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又使房主能心服口服欢欢喜喜的接受改造。前进一路126号一楼经过了公私合营政策洗礼以后的留房,是党的公私合营政策的具体体现,而现任的政府职能部门随意地或断章取义地片面执行政策是否会使老百姓心理造成对党的政策产生怀疑?
二58年留房再次被改造是错误的。、《回复》将前进一路126号定为留房,又在58年将一楼定性为“因出租非住宅纳入国家经租。”公私合营以后的留房事隔两年在极“左 ”思潮的影响下又一次的被改造了。 58年前进卫生院当时应发展需要通过街道动员将一楼出租以形成整体格局,由江汉区第一联合诊所升级为现在的前进卫生院。这本是房主积极支持社会主义建设的义举,可却在当年的7月份被纳入国家经租。其政策依据是《1958年6月5日武汉市私房改造某些具体问题的解答》现将解答剖析如下: 问“:1956年已经改造过的房主,仍留有出租房屋未纳入改造者怎么办”? 答“:1956年已经改造的房主,仍留有出租房屋未纳入改造者,仍应继续改造”。 这一解释完全正确,没有疑义。但执行政策的人们理解错了,执行偏了,为什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几个关键词,时间定格在1956年性质为未纳入改造的出租房屋,这说明该房主在1956年只改造了部分,没有全部申请改造,实属漏改,理当补改。然而糜芝轩的房屋如上述的情况截然不同,他是以全部房屋申请改造后择留一栋为自留房。符合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1956年6月18号(56)改字第5024号文件精神“房主已全部房产申请改造后,自有自住的房屋,属于生活资料,应由房主自管,房主以自住为主部分出租的一栋可全栋由房主自管”(信息来源于武汉市档案馆) 中国GCD之所以英明伟大,是因为他在前进的征途中不断的总结经验、修正自己的错误。公私合营后的留房在58年7月再次被改造后,同年 8月18号湖北省针对扩大化的错误就及时出台了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案即(58)305号文明确规定“已投资公私合营的企业者,不另行改造”这就是对留房再一次被改造的纠偏纠错,是尊重历史,实是求是的表现。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全会分析了八大决议的正确性,肯定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成果,对八大以后的左倾路线进行了批判,这当然也包括58年共产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中央到省市地方出台了一系列落私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武政办(1984年)197号文第二条规定“文革前交公的私房改造的自留房和现产应发还产权;既然是文革前交公的自留房屋就理所应当的包括1956年公私合营以后的留房。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房(2003)四号文中第七条规定:已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错改范围。 1、 产权人空置、出错的房屋, 2、 1958年以来应举办街道工业及街道福利事业等需要,动员出租的房屋, 3、 产权人自住自用的夫妻店或小手工作坊,因联营合作后转为出租的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房屋。 这份文件纠错的范围规定的相当具体明了,可是执行了一段时间后又不执行了,不知为什么?原因不得而知。
三、关于对“谁主张谁举证”的理解。 前进一路126号一楼纳入国家经租的历史资料暂时没有找到,如果真的没有了怎么办?落私的主管人员说:“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质证过程,而落私工作并未纳入司法程序,它是一项非法律范围调整规范的特殊工作,使党纠正自身错误采取的措施之一。假如有一天,落私纳入司法程序,也应按《行政诉讼法》第五章三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此诉求书同时交武汉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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