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沉默 强烈控告
2011-02-28 20:58:2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847次
不再沉默 强烈控告 申诉人:彭汉宜. 住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3-1号8楼,已退休。电话;
申诉人:彭 慧 . 住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7-2号8楼,无职业。电话: 案由:强烈控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桥口区)}领导目无 党纪国法,依仗职权搞暗箱操作,将我之合法的产权门面房186.23平方米非法拆除后,以极低的不合理价格进行私下交易,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虽经我们十多年的申诉,至今无结果,万般无奈,特此网上信访,以求各级领导公正查处。事实:我们的祖父彭东亭(别名彭启金)是一名辛亥革命者,自筹资金(退伍安家费和劳动积蓄)慢慢地自建了一处房产(砖木结构的木板楼房,分前后两栋两层),共计建筑面积约590.平方米,座落于原中山大道69号,房主彭启金,属合法所有的房产。1958年10月,响应政府的号召,将后面一栋房屋329.平方米交国家接管,前面一栋261.平方米是自住房,当时还将自住房的一楼借给街道办过食堂。祖父母及父母相继过世后,该房产由我姐弟三人继承。 1992年4月,桥口区房产公司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违法拆除了我们的房屋。为此我们曾要求其返还或退赔,但该公司以他们自定的秘密政策{武政办(89)234号文件}为由,以极低的不合理价格强行收买。因此.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虽经我们十多年申诉,至今不返还。尊敬的中央领导:我家私房为我祖父彭启金(辛亥革命有功人员)之遗留的祖产,竟被武汉市房产局以权压制,搞霸王条款,进行强权交易。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项 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而且我们不应当承担政府部门的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我们提出请求事项,归还房产,确认买卖房产的方式和擅自认定继承人违法,并且赔偿相关不当利益。敬请支持我们的合理诉求,予以解决为感! 此致 请求人: 彭汉宜 彭慧 2011-2-26 14:17:08
未卖先拆.至今拒绝返还。谁来管辛亥革命者的后裔。 民法通则, 共和国, 武汉市, 房地产请求人:彭 慧 . 住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7-2号8楼,无职业。 我们的祖父彭东亭是一名辛亥革命者,自筹资金(退伍安家费和劳动积蓄)慢慢地自建了一处房产(砖木结构的木板楼房,分前后两栋两层),共计建筑面积约 590.平方米,座落于原中山大道69号,房主登记为彭启金,属合法所有的房产。祖父母及父母相继过世后,该房产由我们姐弟三人继承。 1958年10月,响应政府的号召,将后面一栋房屋329.平方米交国家接管,前面一栋261.平方米是自住房,当时还将自住房的一楼借给街道办过食堂。 1992年4月,桥口区房产公司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违法拆除了我们的房屋。为此我们曾要求其返还或退赔,但该公司以他们自定的秘密政策{武政办(89)234号文件}为由,以极低的不合理价格强行收买。因此.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虽经我们十多年要求,至今不返还。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项 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而且我们不应当承担政府部门的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我们提出请求事项,归还房产,确认买卖房产的方式和擅自认定继承人违法,并且赔偿相关不当利益。敬请支持我们的合理诉求,予以解决为感!我祖父(辛亥革命有功人员)的遗产怎能被如此非法侵占至今不返还? 此致 2011-2-25 15: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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