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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首席大F官的一封公开信

2011-08-19 21:27:4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722

致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首席大F官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首席大F官、崇高的最高法院 王院长 您好!
我斗胆地向您写这封信,实在是万不得己。因为有人说我们上访者是“信访不信法”把我们说成似乎是一些没有法治覌念、不遵守法度的人。
我以亲身经历说明:两次立案遭拒、“信法”无门被迫“信访”!不仅我仍请求立案。与我的情况类似的许多上访业主也聁求立案!
我叫张国纲现年74岁中G党员。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在汉口汉正街693号的私房,被革委会无偿接管。因为当时我戴着‘帽子’遣返农村接受再教育;房产管理部门就不认我是登记在档的房主。虽然我己大学毕业,由于政治身份问题,他们仍然以代理人为行政对象,(见附件1)当面不认我。对于此房的变更从来不让我知情不要我签字也不给一分钱的补偿。不认房主剝夺我的产权。1985年被硚房集团公司非法侵占,后来该公司改建为汉正街小商品批发市场,日进斗金。
2005年我在区政府档案舘查到此房的有关档案:硚口房管局与硚房集团公司的来往信函等违法证据。(见附件2)案情才水落石出,大白于天下。
2006年我以行政诉讼,状告硚口房管局行政乱作为。尽管被告在法庭上亲口承认:一、不认房主,案件特殊。二、我们(被告)有错(有庭审记录为证)。竞管被告当庭认错;法官仍熟视无睹。其结论是不立案!法院以(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驳回。第一个不立案。(见附件3、4 、)
今年春我又以民亊诉讼状告硚房集团公司侵权。其理由:
1、1985年是改革开放的年代;是现代,不是历史时期。因为我们正处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仍坚持改革开放,能把当今说成是历史吗?
2、1985年被告早已政企分离,是企业法人,无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以‘国家收购’之名強行低价给非房主好处,侵占原告门面房显然违法。
3、被告违反当时党中央的政策:中发办【1980】75号文件精神。“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文革房不发还,全国以武汉为最。
4、被告违反当时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文第十三条之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亊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被告竞冒天下之大不不韪,以低价強行找非房主代理人给好处予以侵占。
5、被告违反当时的市政府:武政办『1984』197号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发还的非住宅用房,按现値作价,由现使用单位购买。”被告既不按现値作价也不是现使用单位(在信函中自已承认:“现使用单位是市企业局供销处”)。特别令人气愤的是打着执行197号文的牌子公然违背其内容。
虽然案情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认错,并且被告有意赔偿二手房之愿望。但因房价高贵,标的数较大,责任很大谁都不敢担当承头赔偿,只要法院说句公道话(当然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判)多年的艰辛上访就可能结束但是法院就不立案。其根据仍然是法发1992】38号文第三条。又不立案!(见附件4)仍叫找有关部门(亦房产管理部门)解决。

而房产管理部门正是文革产等等私房案件的始作俑者和利益攸关方。我们武汉业主戏称其为:“把秦香莲的案子交给程世美审理。”因此几十年上访毫无结果。
真所谓一龙档住千江水;一亇38号文件挡住无数“信法”者的脚步!敬请敞开法院大门,将落实私房工作纳入法律轨道。请求允许立案!
                               武汉申诉人张国纲 2011.8.18

         本信,申诉人将以书信形式寄北京并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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