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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0-23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0-04-16 23:01:5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065
               (1982年10月30日(82)城住字第445号)

  现将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节录)

  ……

             (二)

  会议在总结交流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近年来各地在实际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需要明确的政策界限问题。

  首先,应当坚决执行中办发〔1980〕7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和“谁占谁退”的原则,保证在原定的三、五年的限期内,集中力量把“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清退完毕。其中,挤占华侨和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的自住房,要在今年内基本退完,明年扫尾。

  对于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可按照过去国务院和中央有关规定的精神处理。

  1.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G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2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2.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错改的房屋,应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3.按照中发(1966)507号文和中央机发〔1978〕379号电文关于定息问题的规定,私房改造的定息发放到1966年9月底。凡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很短的,一律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4.在私房改造时,如房主原住本地未留自住房的,可参照当时人口和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如房主当时住在外地未留自住房,而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明确经租房屋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来的,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租给公房或由其单位安排解决。房主如系归国华侨,可酌情留给自住房。

  鉴于有的县镇未改造过的私有出租房屋,多年来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符合改造条件的房屋数量和户数都大为减少,有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决定,凡过去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不再进行改造。

  对于代管房产问题的处理,要根据中发〔1981〕44号文件精神,在国务院未正式下达解决办法前,积极做好清理工作。如产权人或合法继承人提出发还产权要求,要及时查清产权归属,给予合情合理的答复。如去台人员回来定居,要保证迅速腾退发还。对继续代管的房产,管理单位要做好维修保养,不要轻易拆除,如国家建设征用,应按质论价予以补偿,房款交房管部门代存银行。

             (三)

  会议认为,各级房管部门负责落实私房政策的各项具体工作,责任重大。为了加快落实私房政策的步伐。今后一定要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多向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2.要摸清任务,制定规划,做到心中有数。……

  3.要做好调查研究,既掌握基本情况,又能及时了解工作动态。要对落实政策的范围(包括文革房产、改造遗留、代管产)、性质(挤占、没收、错改、漏改、代管)、对象(华侨、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职工及当时的地主、资本家)和房屋的变化(拆除、翻建、大修以及自住或出租)等情况,通过“四查”(查档案、查房主、查住户、查知情人),了解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情况明、政策准,处理得当,防止发生偏差。

  4.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正确掌握政策。一要坚持中央、省、市、自治区有关私房改造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处理问题时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二要对落实侨务政策、统战政策、知识分子政策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从有利于台湾回归祖国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出发,妥善加以解决;三要在不违背中央统一政策的原则下,对一些局部性的具体问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一些补充规定。

  5.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工作。实践证明,凡是落实政策好的、进展比较快的地方,都是发挥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房管部门必须主动配合统战、侨务、台办、建委、纪委、财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取得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有腾退任务的单位的大力支持。要经常向他们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研究问题,推动工作。

  6.要积极疏通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广开房源。……在开辟房源方面:除按照“谁占谁退”原则由单位包干解决以外,有的地方还从每年地方新建住宅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用房源;对某些私房,经与房主协商,按质论价,作价收购,或用公房对换私房产权。这些办法,可供各地借鉴。

  7.要虚心学习外地经验,把自己的工作尽快搞上去。……

  8.要注意抓重点,把有限的资金、房源用在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上。有的城市提出“五先五后”的处理办法。即“文革”期间的先处理,“文革”以前的后处理;华侨、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的先处理,一般私房户后处理;政策界限明确的先处理,涉及面大的后处理;房主想作价的先处理,要求退房或要求安排住房的后处理;房主住房困难大的先处理,不困难或不急于要求的后处理。这种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作法,值得推广。

  9.要抓好各项基础工作,把产权转移、经济结算同搞好私房管理工作结合起来。落实私房政策,中心问题是产权转移。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一套工作程序和手续制度。如办理发还私房产权证件,注销公房的产籍等;退还的房屋如果经过维修,需要结算的还应找维修决算单据;作价收购的私房,对房屋要作鉴定与评价;带户退房的,一面要办理公房停租,一面要协助房主与房客重新订立租赁契约,等等。这些基础工作,既是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需要,也是今后搞好私房管理工作的基础,千万不能忽视。

10.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落实私房政策顺利进行。落实私房政策,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不注意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简单的行政命令办法,必然给工作增加困难和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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