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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1-0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接管代管交公私房等遗留问题的批复

2010-04-16 23:02:5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348

                         武政办[1984]197号

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并各区人民政府:

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接管代管交公私房等遗留问题的请示》,已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请作为内部掌握执行。

附: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接管代管交公私房等遗留问题的请示》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处理接管代管交公私房等遗留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步落实私房政策,现就接管代管交公私房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革’期间,全市接管符合改造条件的房产六百八十六户,建筑面积约十七万平方米,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乡建设厅《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4]29号),处理尺度可以适当放宽

1、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为:出租住宅用房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下同),出租非住宅用房四十平方米以上。不够起点的,发还产权。

2、房屋产权确系两人以上共有,原来作为一户看待的,应分户看待,不够改造起点的,发还产权。

3,产权所有人已死,继承人经公证办理分户析产手续,不够改造起点的,发还产权,

4、补办改造手续的房屋,按房主现在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每人十平方米的标准,留给自住房。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华侨的留房面积,可酌情增加。留房后不够改造起点的,发还产权。补办改造手续的住宅用房,不留自住房。

5、补办改造手续的房屋,按最高租金标准百分之四十发还五年定租,一次付清。

6、决定发还的非住宅用房,按现值作价,由现使用单位购买。

7、超过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因国家建设征用或危房改建而拆除的,均按“文革’产的处理规定作价补偿,不再补留自住房和发还定租。

8、出租房屋和和自住房屋的划分,一律以接管前房主自行经营的实际用途为依据。

二、“文革’前交公的私房改造自留房屋和献产,全市约有二百七十五户,面积都不大,私房改造自留房屋应发还产权。但收支不再结算。(修理后增值较大的,披实际清况合理处理)。献产除个另特殊情况,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还产权外,一般不予发还。

三、对代管和由代管改为接管的起义国MD军政人员房产,比照国MD军政人员出走弃留代管房产的处理办法。发还产权。不属起义人员的房产并已按规定改为接管的,一律不再变动。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发还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上意见可否,请批示。

                           武汉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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