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档案资料”是否可以公开查询的情况说明
2013-05-24 07:01:51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055次
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资料予以公开查询的做法:目前全国尚无先例,本市房地产信息查询工作中,一律不予公开查询。这种做法是否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矛盾?其时不然。房产登记资料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资料,档案法并无明确条款规定应无条件地向任何公民提供。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之规定,即使已满30年的档案,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公开。第22条第5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来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因此,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就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公开。产权档案有一部分是保密的,如代管产,军产,落实政策档案等都具有保密性。如涉及私房改造,落实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的保密规定,则免予公开。 例如,2008年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接受一起要求公开五九年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档案的申请,因政策敏感性强,该局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向建设厅请示,建设厅请示建设部,根据建设部的答复,确定申请的内容为国家秘密,属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和范围,因此,该局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摘自温州市房产管理局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一般情况下,档案管理机构将信息分为三种: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经申请准予公开的信息和申请后仍不得公开的信息。其中,由各政府机关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但是,如果遇到“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这六种情况,相关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档案、代管产、军产、落实政策档案具有保密性,目前尚无规定可以公开查询。 特此说明 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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