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档案资料”是否可以公开查询的情况说明

2013-05-24 07:01:51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813

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资料予以公开查询的做法:目前全国尚无先例,本市房地产信息查询工作中,一律不予公开查询。这种做法是否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矛盾?其时不然。房产登记资料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资料,档案法并无明确条款规定应无条件地向任何公民提供。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之规定,即使已满30年的档案,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公开。第22条第5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来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因此,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就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公开。产权档案有一部分是保密的,如代管产,军产,落实政策档案等都具有保密性。如涉及私房改造,落实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的保密规定,则免予公开。
例如,2008年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接受一起要求公开五九年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档案的申请,因政策敏感性强,该局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向建设厅请示,建设厅请示建设部,根据建设部的答复,确定申请的内容为国家秘密,属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和范围,因此,该局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摘自温州市房产管理局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一般情况下,档案管理机构将信息分为三种: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经申请准予公开的信息和申请后仍不得公开的信息。其中,由各政府机关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但是,如果遇到“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这六种情况,相关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档案、代管产、军产、落实政策档案具有保密性,目前尚无规定可以公开查询。
特此说明
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相关评论
姓名:*
  联系QQ:
  邮箱:
  个人主页:
评论:*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共有1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最近更新
钱志铭先生的维权日志
全国千百万“国家经租房”权利人致十三届全
武汉市民糜晋瑜先生给市长的信
武汉闵小莲的检举控告信
武汉市市民糜晋瑜 先生向武汉市市长提出的咨
武汉市武昌区刘建军给包案区长胡建的一封公
武汉市民糜晋瑜给武汉市长的一封信
党中央从来没有出台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政
私房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部分吗?
谈最高法文件清理结果的鉴定标准
定租与定息的区别
谈经租房政策的两个核心文件
最高法院判例: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不宜强求
向武汉市人民政府反映“关于祖宅土地房屋权
1.26亿的前世今生

赞助商链接

点击排行
冷明的部分博客
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
依法申请对规范性文件--最高院法发〔1992〕
给武汉市《市长信箱》的建议
武汉老年讨房团呼之欲出☆☆☆
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评阮竹青的谬论之一
递交给国家信访局的投诉信
党中央从来没有出台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政
武汉市房管局的《答复书》?求助信?
这样的规定不会就这样寿终正寝了吧。
解读武汉市房管局官网上关于“解私”的一篇
涉及“落私”文件及法律汇编
{征求意见稿} {私房维权业主写给习总书记的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