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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最高法院及法学泰斗的公开信2013-09-30 17:31:3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687次
致最高法院及法学泰斗的公开信
尊敬的最高法院院长周強先生: 尊敬的法学泰斗:姜明安先生、候欣一先生、徐昕先生:您们好! 值此国庆佳节之际。问候诸位教授先生身体康健、节日愉决! 我是个普通百姓,因为文革房产案件,多年奔波上访没有结果,打官司又不立案,万般无奈,斗胆写此公开信,向周院长陈情;向诸位法学泰斗请教。敬请批评指正。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和中G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会上都强调这个问题。他说:“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他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人在汉口汉正街的门面房,在文革浩劫时期,被无偿接管。因我当时戴着“帽子” 房产部门经办人当面说:“就不认你,你敢去告我。”从此,没有我的签字、也不给一分钱甚至不让我知情,就将我的私房掠走。1985年本应根据中办发【1980】75号文件政策返还给我,又被当时已政企分离的企业——现硚房集团公司的前身,低价強行私下塞钱收购,并美其名曰:“国家收购”。( 以上情况有书面通知为证) 这些非法行为,严重的侵犯了我的住居权和财产权。 为了此案,本人于2005年、2006年我向硚口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区房产局;2011年又对硚房集团公司提起民亊诉讼。两次,武汉市各级法院都不受理、不立案。不受理的根据就是贵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发【1992】38号文的第三条。其全文如下: “凡不符合民亊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撒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敀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笵围,当亊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经过认真学习和思考后,提出以下意见: 一、这一条司法解释,显然将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案件,关在法院大门之外。也就是说私房权属被侵害的当亊人,不可能打官司,得不到司法救助。但是,请注意,中央早就提出落实私房政策是全党的大亊,“是关系到党、政府和人民解放军的威信的大亊。”文件指出:“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蓄意抵制的,应严肃处理。”详见中办发【1980】75号文。 难道党的司法干部可以置身事外?难道司法不受党中央领导?党中央的文件不进法院的门了?总之,这条司法解释与中办法75号文件的政策精神,南辕北辙。 二、法院特别强调不受理,“可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请问,有关部门指谁?毫无疑向,就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在武汉市就是区、市两级房产局。历史亊实表明正是这两级房管部门,在文革中具体策划、执行、豋记,实施了各种各样的无偿接管私房的行政行为。就是这个房产管理部门,当时不搞房产开发(做房子由各单位基建科负责); 不建房子,只收房子, 当吋名曰: 私房改造,。大搞无偿接管,无起点改造, 漏改.补改, 白手起家等等。紧跟各个政治运动;在极左思潮的指导下,括共产风,突破当时政策界限,将许多不应没收的私房变成了房产部门的“公房”。 这些没收来的所谓“直管公房” 就成为改革开放后房产集团公司的原始积累。实际上,各区的房产集团公司同房产管理部门,就是个利益共同体。殊不知,这个有关部门就是侵权得利方。历史的帷幕揭开,这有关部门竞然是案件的肇事方、是案件的始作俑者和被告。所以武汉市的上访者自我嘲讽说:把秦香莲的案子交给程世美解决!这就是武汉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仃滞不前的原因。 将原告的案件拒之于法庭之外,交给被告解决,有悖于司法基本原理,是个天大的笑话。 三、本人认为,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构,不能以任何形式(包括司法解释)颁发剝夺公民基本民亊权益的文件。特别是公民的诉权。司法自已关门,怎么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怎样践行习总书记教导?说到底,基层法院不受理有失偏颇。 四、改革开放,使我国社会发生翻天复地的变化,特别是在经济领域,房子,老百姓唯一的不动产;作为财富和生活条件又增加了投资和经营的功能。在日常生活中变得十分重要。房价不断上涨更加使房子问题变得非常突出。对原业主与房产部门角逐双方来说,都是-房如一命,真是谈房色变。因为有些老房子,仍存在,并且还在集团公司名下经营获利。巨大的利益,巨额的标底,在权与利的综合考量下,房产局领导和经办人,釆起忽悠、拖延、踢皮球的办法,不惜进行长期搏奕。虽然没有道理,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都站不住脚。但是房产局官员怕犯错误,怕丢官帽子,怕承担责任。不敢主持正义,在这种情况下,釆用“信”和“访”,交谈和辩论都是无济如事的,只有对薄公堂!以亊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司法审判。这是社会现实决定的。是解决矛盾的唯一选择。 五、历史遗留的这个房产纠纷,实际并不是38号文所说的内容,不是一般的民亊案件,它是在特殊的社会政治条件下发生的;如在文革时收房,“史无前例”,是古往今来绝无仅有的、大规模的政府职能部门化私房为公房而产生的。当时在最高指示:“斗私批修” 和括共产风的 指导下,完全是正常的。(符合当时计划经济,政治背景毫不奇怪。)但随着社会转型,改革开放,从历史走到当今,在市场经济时代,这个历史遗留亊情,变成了亊实上的官与民的房产之争,因而变得不可理喻。现在党和政府,-再强调:依法行政,还利于民,不与民争利。还有“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等等。根据司法与时俱进科学发展观的时代精神,这个司法解释的第三条就有必要进行某种适应性修改,以利国福民。 希望不吝指教 此致 敬礼 武汉市汉正街原693号业主 张国纲敬呈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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