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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1.26亿专项资金的行政诉讼代理词

2014-06-07 07:35:04 来源:冷明 浏览:2688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经过质证和法庭辩论,我们可以确定以下事实:
1、 被告没有定密授权,也就没有认定何种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权力,也就无权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私自定为国家秘密的权力,除非有保密部门的批复。
2、 被告截留8700万是造成武汉市私房业主不断到区、市、省甚至北京上访的根源所在;
3、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不等同于落私问题;
4、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与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均不属于保密范围;
5、 武政办[1989]234号有没有经过“保密审查”重新定为“秘密”,而且代理人正式拿到了该文件的复印件,确定了该文件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开。已经解密的文件,其内容不可能依然属于“国家秘密”;
6、 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的公开,昭示着其涉及的内容也随之公开的事实。被告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坚称“落私”问题属于“秘密”违法;
7、 武政办[1989]234号并未规定该信息不能公开,否则怎么能够开展该项工作呢?
8、 本案涉及的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并不涉及个人隐私;
9、 市、区财政局均公开了相应的政府信息,证实该信息是应该公开且能够公开的。
      确定以上事实后,代理人作如下陈述:
      被告曾以“落私”的名义多次向市政府要钱,资金到位后谁也不知道是如何使用的。2006年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武办发(2006)28号文件。从那时起,就传出了有一亿八千万元资金用于“解私”工作。市、区政府按7:3的比例负担。私房业主去找负责“落私”的官员求证。他们给你的回答是:钱有的是,关键是你不符合规定;如果你问这些官员尽快用这笔资金解决“落私”问题时,他们就会说:你看到了钱吗?代理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终于弄清楚了2008年就有1.26亿专项资金被划拨到被告处。后证实被告截留了1.26亿中的8700多万元。针对此事代理人向市政府办公厅求证,被告知由武汉市财政局和武汉市审计局对这1.26亿专项资金进行监管;代理人转而向武汉市审计局求证,被告知由武汉市财政局负责;代理人向武汉市财政局求证,市财政局的领导拿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告知代理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被告负责公开。据代理人了解该专项资金至今未用完。照理,一亿八千万元是房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测算出来的,只会少,不会多,当钱到账后,按前期的摸底、调查结果及落私的开展三年的工作成果,让私房业主直接办理手续、领钱,工作就完成了。至于出现新的“落私”户,那就应该另案处理了,如果需要钱,再向市政府打报告(2009年的武政办151就规定市解私办负责筹措市级资金)。然而,资金到了市房管局后,“解私”工作就变得拖拖拉拉,1.26亿元会产生多少银行利息?这个利息并不属于房管局所有,属于业主所有。假如房管局在三年后才将本金和业主结算,那么本金在三年产生的利息并不属于房管局所有。
     我所认识的一位业主,2011年以48万元结案后,房管部门只给了他本金48万元,利息没有了。房管局凭什么截留?1.26亿的利息确实可观,如果长期不落实政策,每年的利息就有几百万,房管部门凭什么可以截留?故此,代理人要求被告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人认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因此,被告并不拥有“确定密级权”。没有定密授权、没有确定密级权的被告如何能够将非秘密事项私自定为“国家秘密”?其行为违法!
2、 武汉市政府让原告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证实市人民政府并未将1.26亿专项资金作为“国家秘密”来对待,也就证实1.26亿专项资金的公开不需要进行保密审查,也就证实被告将该专项资金私自列为“国家秘密”违法。
3、 《湖北省信息公开规定》第七条规定:“(九)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属“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被告拒绝履行应尽义务违法。
4、 《武汉市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被告拒绝履行应尽义务违法;
5、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规定:“(二)主动公开预算、决算 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预算、决算,一要完整,原则上应包括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等。二要真实,预算、决算要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要将本地区从上级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决算,同时在本级预算、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三要细化,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的收支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基本编列到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编列。
代理人认为:代理人申请的内容属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规定公开的范围,属于被告主动公开的范围。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6、 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本案中,代理人并未要求公开每一位单个个体具体解决的情况,也未要求公开已经解决个体的姓名、资金到位情况。故并未涉及个人隐私,何况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内容本来就没有涉及个人隐私,被告用不存在的理由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违法;
7、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4〕12号明确规定:三、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财政资金是全体人民共有的财富,进一步加大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力度,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政府预算和决算要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要尽快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同时,相关单位要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透明度。代理人认为:上述《指导意见》和《工作要点》确定了均对专项资金的公开范围作了规定,被告连公开的范围是什么都不懂,还奢谈什么“涉及个人隐私”?
8、 武汉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均公开了相应的政府信息,证实被告私自截留了8700多万元。被告并不拥有该专项资金的所有权,仅仅只是分配权。每一笔资金分解到区再到私房业主手中,被告并无截留的权利。因此,当每一位私房业主房屋被确定解决时,被告应将相应的资金拨给业主,同时将该资金产生的全部利息同时拨给私房业主,被告无权截留利息!被告截留利息的行为肯定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规定:“(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案中,被告未将其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是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武汉市私房业主不断到区、市、省政府及各部门,甚至进京上访的直接原因;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直接原因。假定,这里仅仅只是假定,如果真属于“国家秘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规定,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就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国办发〔2008〕36号规定于法无据。
9、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的通知》 武政办〔2013〕173号 规定:二、明确工作责任,扎实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在已有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扩大公开覆盖面,增加公开内容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度。  (二)进一步明确公开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总决算的公开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年度预决算后,主动公开本级政府总预决算及本级汇总的“三公”经费预决算。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财政部门和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本着“谁主导资金分配,谁公开”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公开。 (三)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 1.本级政府总预算、总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必须完整、真实、细化。一是原则上应当包括公共财政收支预算表(见附件1)、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见附件2)、公共财政收支决算表(见附件3)、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表(见附件4)等。二是政府总预决算要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要将本地区从上级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按照规定列入本级预决算,同时在本级预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三是公共财政收支预算表和公共财政收支决算表的收支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列示到“类”级科目,对其中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主要项目列示到“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表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列示。 2.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必须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部门预算要以部门收支预算总表(见附件5)、财政拨款(补助)支出预算表(见附件6)作为基本格式,按照适用的预算科目列示到“类”、“款”级科目,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各部门应当对公开的部门预算收支情况做出通俗易懂的书面说明(见附件8),连同部门预算表格一并公开。部门决算要以部门收支决算总表(见附件9)、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件1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件11)作为基本格式,同时做出通俗易懂的书面说明(见附件13)。 3.部门当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以及上一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应当以“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和“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作为基本格式,分别与当年部门预算及上一年度部门决算一并公开。 4.财政部门和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权的部门要公开专项资金以下方面的信息:一是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二是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流程;三是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项目申报的条件、程序、时限;四是项目资金年度安排情况;五是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六是其他需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代理人认为:173号文已经将被告应该公开的类别、范围、科目规定得清清楚楚。被告装疯卖傻,公然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其行为违法。
     综上,我们可以确定,1.26亿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该事项的公开不涉及个人隐私。被告在没有得到定密授权的情况下将234号文件私自定为“国家秘密”违法;私自将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定为国家秘密违法;不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义务违法;私自截留8700万违法。代理人在此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 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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