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日笔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挂号邮寄“依法申请对规范性文件--最高院法发〔1992〕38号进行审查”的申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07415330442。3月4日信件即达到北京,但邮局一直未向全国人大投递。昨日笔者以EMS(特快专递)重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邮寄(编号:1055554822301 )上述申请,今日下午全国人大已经收到了笔者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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