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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曰強的建议书2014-09-04 20:58:1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88次
容曰強稿
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有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深得民心之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我,看到了党和政府依法治国,落实物权法,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私产之决心!我举双手赞成、拥护、力挺! 以下是我对条例提出的三点意见: 笫一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中有如下说明,“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我认为在将要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应当明确将1958年私房改造中的“经租房”、 文革中被強收的“文革房” 等历史遗留下来的大量私房归类为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不动产。不动产豋记机构应当不予豋记。 其法律、政策依据如下: 1我国有关“经租房” 历史问题的唯一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绖经租房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经最高法审批委员会1457次会议予以废止,说明国家从法律角度上承认经租房房主对经租房的所有权。 2、1966年9月24日(文革时期)。中发[1966]507号文, 曾明确指出: 关于取消定息,涤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仃支付。时至今日,近半个世纪了。全国人大对1958年私房改造的历史问题没有颁布任何-条法律、法规。这说明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的问题是客观存在从未得到落实解决,从而证明这些房屋仍为公民的合法私产。 3(1) 2006年5月30日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5号, 以及由财政部行政法司于2006年7月针对暂行办法编写的《解读》对产权纠纷有明确界定,并指出“经租房” 问题就是“行政单位与个人产权纠纷的常见情况之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38条。 (3)建设部1995年8月7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的笫6条都清晰的规定了“产权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笫二条意见:1958年私改后产生的大量经租房、文革房等私有房屋,都是建国初期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豋记、并颁发了正规的《土地房屋所有证》或《土地所有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其产权人从未同意也没有按法律办理过户、产权变更、转移等手续,这些私宅都是受宪法保护的合法私产。因此建议在条例的笫二条、笫二十八条中应明确这些历史遗留的私房产权权利不受影响,已颁发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笫三条建议:鉴于目前我国政府在1958年私房改造、政治运动和文革时期中,产生的、有权属争议的、大量私房没有得到应有的解决;中办发【1980】75号文件中应该返还至今尚未落实返还的私房等等问题;关系到宪法遵守、国家長治久安、依法治国等重大原则问题及党和国家的威望的头等大亊。不能任由涉案单位单方面申请豋记。建议对此类落私房产暂缓豋记;暂时搁置。等待党中央进一步政治改革出台或国家法制更加健全时,再将这-困扰我们长达半个世纪的,历史遗留问题予以彻底解决,还历史-个清白,还社会一个公正! 容曰強2014年8月 (本网略有修改)201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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