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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钱就结了案吗?

2015-05-12 06:57:2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985

给了钱就结了案吗?
武汉市房产局的阮竹青、张国安在任“落办” 负责人时候,曾经制定了-条政策杠杠:“拿了钱就结了案” !
所谓“拿了钱就结了案” 就是指,无论是社改房或是文革房的房主只要是在1980年之后落实政策的那几年,领取了房产局的钱款的人。你的房子被改造的案子就算案结亊了。甚至,当时虽然没有拿钱,但房产局给的钱当时就代房主存在银行里,现在落实政策就是:由银行算利息连本带利给你,你的早就被改造了房子,就这样算是卖给房产局了。既是卖了“钱货(房)两清” 当然是结了案!
这是什么逻辑?这如同:
強奸犯在实施强奸之后对被害人甩出一叠钱就算合法了。
拦路抡劫犯在对旅客进行洗劫后给一点路费令其离开现场也算合法了。
十分清楚,钱、在这种情况并不能使暴力侵权行为合法化。
拿了钱就结了案;表明了房产局的覌点:给了钱就合法了!如果这种观点变成国家政策,将囯无宁日。

房产交易自古以来都必须俱备四亇条件:
1、双方自愿
2、签订协议;古代有中人参与,现代有中介参与
3、交付货币(赠与或继承不算交易)
4、官府登记,更名
显然,社改房、文革房或经租房的发生,都不俱备以上四个必备条件,都不算合法交易!
在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曾经发布过《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团体、单位都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若有特殊需必报上级批准。作为国家房产管理部门,知法犯法強行低价给钱的行为,无论怎么说都是错误的!

以筆者的本人的案件为例具体说明如下:
1972年本人在汉囗汉正街最繁华的地段的私房被无偿接管,理由是漏改实际上是因政治错案殊连搞的第二次改造。
1974年因本人遣返农村接受再教育.房管所就以每平方米5元的价格強行将自住留房收购。
1980年本人政治上平反;私房未经法院没收是房产部门所为,法院不管直至今天。
1985年硚房公司(即现在硚房集团公司的前身)的负责人背着本人,找代理人给了一万元的支票给他,叫他到银行去拿钱,并不通知本人知晓,也没有给-分钱或-平米的还建房,1988年就将此房拆迁。代理人是本人的叔父,几十年来叔父并不承认卖了什么房产甚至不承认拿了什么钱.
现在房产局的上述两位官员强调“拿了钱的就结了案”,将我拒之门外,我的私房就这样人间消失了。
我要问:我作为房主-直生活在武汉市,平反之后任工程师你们收购我的私房为什么不通知我,为什么剥夺我的知情权;拆迁时也不给以任何朴偿,剥夺我的房产权属?直到今天法院仍然以法发【1992】38号通知,拒绝立案,使我上访无路、上告无门!
天啊!告诉我到何处寻求:法治和公平!

张国纲201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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