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一招破解武汉市房管部门的《建办厅函(2008)741号》

2015-05-04 09:22:2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623
内容提要:各位群友,如果有好的想法和做法请提供给大家分享

      几天前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武汉市民与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由于该案涉及到私房的“国家经租”问题,而被告江岸区房管局声称获取了非常好的文件规定可以拒不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具体就是将741号作为不予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依据。质证阶段,原告要求被告提供741号文件的原件,被告说没有原件。法官询问被告如何获得741号文件的原件?被告声称系直接到住建部获取的。原告笑称:一个小小的江岸区房管局能够直接到住建部去获取741号文件吗?如果果真如此,中国的行政程序、秩序不乱了套吗?
    下面,我们探讨一下用法律破解红头文件的办法。即:根本不涉及内容,直接在程序方面就将其排斥在有效性以外。办法之一:
1、 要求被告证实被告所提供的741号文件系“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如果被告不能证实741号文件系规范性文件、不能证实现行有效我们可以不予质证。
2、 要求被告出示741号文件的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被告不可能拥有741号文件的原件,住建部官网上也没有该文件。因此有理由相信:本没有741号文件,被告提供的741号文件系被告伪造,因此我们可以“不予质证”。
3、 在确定没有741号文件、741号未经质证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的规定,及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不得将741号文件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要求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说明一点:被告提供的《汇编》是不能作为依据的,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相关评论
姓名:*
  联系QQ:
  邮箱:
  个人主页:
评论:*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共有1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最近更新
钱志铭先生的维权日志
全国千百万“国家经租房”权利人致十三届全
武汉市民糜晋瑜先生给市长的信
武汉闵小莲的检举控告信
武汉市市民糜晋瑜 先生向武汉市市长提出的咨
武汉市武昌区刘建军给包案区长胡建的一封公
武汉市民糜晋瑜给武汉市长的一封信
党中央从来没有出台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政
私房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部分吗?
谈最高法文件清理结果的鉴定标准
定租与定息的区别
谈经租房政策的两个核心文件
最高法院判例: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不宜强求
向武汉市人民政府反映“关于祖宅土地房屋权
1.26亿的前世今生

赞助商链接

点击排行
冷明的部分博客
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
依法申请对规范性文件--最高院法发〔1992〕
给武汉市《市长信箱》的建议
武汉老年讨房团呼之欲出☆☆☆
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评阮竹青的谬论之一
递交给国家信访局的投诉信
党中央从来没有出台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政
武汉市房管局的《答复书》?求助信?
这样的规定不会就这样寿终正寝了吧。
解读武汉市房管局官网上关于“解私”的一篇
涉及“落私”文件及法律汇编
{征求意见稿} {私房维权业主写给习总书记的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