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建议。(之二)
2012-05-24 07:12:21 来源:冷明 浏览:3852次
尊敬的武汉市法制办领导:
我是武汉市一市民。制订中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九条“征收房产部门托管、代管并作为直管公房出租给承租人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第三十一条“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规定非常好!终于使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走上了法制轨道。但是,如何确定房产部门托管、代管以及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的产权,《办法》没有提到。武汉市的房管局(含区局)与各房产公司、房管所、城投房产公司以前就是一体,现在仍然有横向、纵向林林总总的联系,武汉市房产部门必定希望将“托管”、“代管”的房产变成仍然为他们所有的现实,并想天方,设地法的制造一切阻碍来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武汉房管部门这样做是有先例的,并一直在这样做,这也是导致武汉市大量上访、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假定武汉市房管部门照目前这样将其非法攫取的房产私下变换而该房屋被征收后,业主拿到证据依法维权时,补偿款由谁出?后果谁承担?不可能房产部门拿了补偿款又由武汉市政府重新出钱吧,那可是咱们纳税人的血汗钱!不可能房产部门不正当得利后,又由全体市民买单?因此,如何确定被征收的房屋属于“托管”、“代管”、“宗教”产,杜绝上述情况的出现,《办法》中应该规定而没有规定。
故我依法申请要求:在《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加上对“托管”、“代管”、“宗教”产产权确权的第三方认证监督机制,并终身追责,以防国有资产及私有资产的流失。
武汉市民 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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