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驳斥武昌房管局的谬论(二)
2013-05-31 07:23:4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343次
武昌区房管局在《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档案资料”是否可以公开查询的情况说明》一文中声称:“房产登记资料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资料,档案法并无明确条款规定应无条件地向任何公民提供。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之规定,即使已满30年的档案,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公开。第22条第5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来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因此,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就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公开。产权档案有一部分是保密的,如代管产,军产,落实政策档案等都具有保密性。如涉及私房改造,落实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的保密规定,则免予公开。 ”
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是怎么说的:“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现在我们可以发现:能不能公开并非由房管局决定,而是由档案馆决定,而档案馆决定不能公开则必须由档案馆的上级管理部门决定。现在,矛盾的焦点转到了档案馆。能不能公开先放到一边,最起码档案馆应该收集、整理、保存。今天,笔者将向档案馆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档案馆公开如下信息:档案馆收集、整理、保存了房屋档案没有? 我就是冷明,行不更名,坐不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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