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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最高法院的建议书

2012-07-10 17:43:4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548

致最高法院的建议书
请求重新审查法发【1992】38号文:《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请求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中,重新审查修订或撤消这个司法文件的笫三条: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鉴于武汉市各级法院,都以这一条为法律依据: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一概裁定不受理,不立案。即使是证据确凿,档案完整的而落办官员当堂承认有错的案子;法院也裁定不受理。本人在汉口汉正街黄金地段的门面房,在文革时期被无偿接管,本人是房屋所有人,房管所不认我;不经我签字,不让我知情,也不给一分钱。就说收购了,我曾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武汉市桥口区房产局)和民事诉讼(状告武汉市桥房集团公司);两次都被区法院、市中院、省高院裁定不受理,受理之后还是裁定不立案。为此本人打算按程序赴京向贵院提出要求立案的申请。因此本人就是被这-条规定挡在法庭之外的。后来发现所有涉及房屋落私案件,法院都是这样处理的。
这样一来,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就截断了被害人走司法程序的途径,这就是诉讼无门。
有人说上访!“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去!这条道路,我们走了几十年:真是劳碌奔波、含辛茹苦。然而收效甚微。
众所周知,因为这个“有关部门”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历史事实证明,正是这个部门,在过去的政治运动中、特别是在文革时期主导、策划和实施了无偿接管群众的私房,变私为公,进行了数十年的营运牟利。成为事实上的既得利益者。到如今这类案件又要交给他们解决,岂不成了侵权得利方审判受害方的天下奇闻!武汉市维权上访者戏称这是把秦香莲的案子交给程世美审理。有悖于法律基本原则。有人说房产局既是运动员又兼裁判员。有失公平公正。
可见不受理此类案件把案件推给“有关部门”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实际是上访无路。

我们拿这条司法解释与12年前的中央文件对照不难发现:两者背道而驰,南辕北辙。请看

中G中央办公厅 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1980年11月8日) 中办发(1980)75号
  中央已原则上同意(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认为其中各项办法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并确定由中央办公厅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现将中央的精神通知如下,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参照执行。
  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央和中央军委曾一再强调必须认真落实关于发还十年浩劫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的政策。但两、三年过去了,除极少数省、市、自治区发还私房进展较快外,一般落实情况不好或者很不好,甚至还没有起步。
二十多年来,国家在住宅建筑方面欠帐过多, 住房十分紧张,这是造成难于落实私房政策的客观原因;但是,有些地区、有些单位,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 甚至乱用职权,顶住不办,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十年浩劫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长时间未能发还,对于安定团结和现代化建设都很不利。现在,要求发还私房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原房主与现住户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矛盾相当突出。侵占私房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再拖下去,将会严重影响党、政府和人民解放军的威信。
  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部队、机关(包括房管部门在内)、 企事业等单位挤占的私房(首先是原自住部分),要限期(例如半年或一年)腾出,交还原房主(必要时,经过协商同意,可以调换和收购)。 被挤占私房的人员中,属于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华侨、现在无家可归或居住条件极端困难者,其原自住私房,应当优先发还。对民主党派、工商联被挤占的办公用房,尤须坚决早日归还,不得再拖。
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各级党、政、军领导部门,必须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拟订具体方案和措施,努力开辟房源,指定负责同志认真负责抓到底,一个个地,一批批地,督促检查, 落到实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蓄意抵制的, 应严肃处理。

(全文完)

 

经过对照和学习,所以斗胆向贵院提出以上建议。错误之处,敬请不吝指教。
武汉私房维权业主张国纲201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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