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法律打开了一扇窗,习习春风扑面而来

2013-02-13 08:46:00 来源:冷明 浏览:2159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但不久又出台了(1988-03-2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将“落私”问题排除在司法途径以外。房管部门也就肆无忌惮的为所欲为。

新年伊始,最高院废止了上述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也作了重大的修改。

春节的到来预示着春天的来临。习习春风已扑面而来,法律的春雨也开始滋润这块曾经干涸的土地。法律打开了这扇窗户,让我们看到了雨后天晴的彩虹。窗户开了,很快,我们将找到打开房门的钥匙,用法律来维权!信法不信访!笔者曾经参加过陈志先老人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武汉市政府行政诉讼案的庭审,虽然庭审中陈志先老人被诱导将“被申请人”说成是“解私办”,但随着上述司法解释的废止,曾经最有可能的判决结果又变得扑朔迷离起来,我们将冷眼旁观这个案子的审判结果。拭目以待吧!法律的天平开始向私房业主倾斜了。

 

附: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法(研)发[1987]30号 【颁布时间】 1987-10-22 【生效时间】 1987-10-22【时效性】

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厅(建委),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房管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房管局: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于人民法院和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密切配合,使一些历史老案中涉及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有些地方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统一认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对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时,对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发还当时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决前,先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房还存在,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发还原房的,要及时发还;对一时不能发还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对原房屋变动较大或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办理房屋发还或作价补偿。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



1988-03-2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在贯彻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提示的几个问题,经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通知》下达前,已经人民法院审结的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案件,现当事人申诉,或经复查,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由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如政府主管部门认为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为宜,也可撤销原判决,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

二、在《通知》下达前,已经人民法院审结的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政府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对处理意见就不一致,现政府主管部门按《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对于这样的问题,如经审查,未发现原判决有错误的,仍应执行判决;如原判决确有错误,可按此答复(一)的意见办理。

三、在《通知》下达后,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已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的房屋案件,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或者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在执行落实私房政策和管理房屋方面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经申请未予改正,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受理?对此,我们意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告其向原处理部门或其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8〕湘法民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10月22日《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下达后,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第二条的执行有些问题不明确,现请示报告如下:

一、《通知》下达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房屋纠纷案件中,涉及有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案件,现当事人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是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还是撤销原判决移送有关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

二、《通知》下达前,人民法院处理的房屋纠纷案中,涉及有落实政策问题的案件,当时房管部门与法院对处理意见不一致,现房管部门按《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法院应怎么办?

三、《通知》下达后,按照第二条规定,移送落实政策部门处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坚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

四、属于《通知》第二条规定落实私房政策方面的案件,房管部门在执行政策上或在管理方面明显侵犯了房主的权益,经房主申诉又不改正,现房主坚持向法院起诉,是法院受理,还是仍然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

以上请予答复,以便遵照执行。

1988年1月5日

相关评论
姓名:*
  联系QQ:
  邮箱:
  个人主页:
评论:*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最近更新
钱志铭先生的维权日志
全国千百万“国家经租房”权利人致十三届全
武汉市民糜晋瑜先生给市长的信
武汉闵小莲的检举控告信
武汉市市民糜晋瑜 先生向武汉市市长提出的咨
武汉市武昌区刘建军给包案区长胡建的一封公
武汉市民糜晋瑜给武汉市长的一封信
党中央从来没有出台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政
私房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部分吗?
谈最高法文件清理结果的鉴定标准
定租与定息的区别
谈经租房政策的两个核心文件
最高法院判例: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不宜强求
向武汉市人民政府反映“关于祖宅土地房屋权
1.26亿的前世今生

赞助商链接

点击排行
冷明的部分博客
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
依法申请对规范性文件--最高院法发〔1992〕
给武汉市《市长信箱》的建议
武汉老年讨房团呼之欲出☆☆☆
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评阮竹青的谬论之一
递交给国家信访局的投诉信
党中央从来没有出台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政
武汉市房管局的《答复书》?求助信?
这样的规定不会就这样寿终正寝了吧。
解读武汉市房管局官网上关于“解私”的一篇
涉及“落私”文件及法律汇编
{征求意见稿} {私房维权业主写给习总书记的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