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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项南川的文章《我市私房历史问题现状及对策》

2014-09-02 08:12:41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27
落实私房政策的阻力来自房管局
评项南川的文章《我市私房历史问题现状及对策》
今有幸拜读了项南川的文章,受益匪浅。从中了解到房管局对落实私房政策的态度,在这一点上项是我的老师。下面我从几个方面谈谈读后感,为什么我们的私房至今得不到落实?其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一、 项南川将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群众推向对立面,将正常的表达诉求复杂化。
他在文章中用极其挑逗的语言来挖苦落私群体什么“富人变成了穷人,心理不平衡,总想算旧账,他们想利用祖辈的财产历史问题搞几个钱”,什么“讨巧占便宜的心理,能得到哪怕一点点房子或一点钱就好,有部分人通过闹得到了好处。”甚至诬蔑落私群体“以私有财产受宪法、物权法保护等理由,要求推F社会主义私房改造”。他使出浑身解数,用尽敏感词汇极力把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群众推向社会的对立面,成为他们维稳的对象。
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群众果真如项所描述的那样吗?一个字否。他们父辈仅有的一点维持生活的房产在所有制问题上急于求纯和经济建设上急于求成的1958年被国家经租,为此讨个说法,能落实的纠偏纠错,不能落实的给一个符合当时宪法及相关政策的依据,这个群体是懂道理的。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我们还是把毛泽东同志已经提出,但是没有做的事情做起来,把他反对错了的改正过来,把他没有做好的事情做好,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是做这件事。”小平同志的讲话是有所指的,错的就得改。房管局的领导为什么听不进去呢?正是如此,把合理诉求的落私群体当维稳对象,问题久拖不决,是造成这个群体进省进京上访的根本原因
二、权属是经租产的焦点,
其实早在建囯初期,人民政府就为私人房地产进行了全面细致地登记造册,并发放了私人房地产証书。有效的理顺了房地产管理秩序、保护了私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证书是已经过人民政府依法登记、公告、换证、确权的。这些证书中所记载的宗地、房产是我们祖辈毕生劳动所得的私有财产,我们的财产从未办理过任何交易、转让等手续,其权属法律地位从未变更 (个别交易、转让者除外) 。我们的合法房地产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保护的;我们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所有证》或《土地房屋所有证》同样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8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433号规定:“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006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35号令)第七章 产权纠生的争议。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产生的争议。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编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四十条定义是:“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解读] 本条是关于产权纠纷概念的规定。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多属于在所有权(国家所有)明晰的情况下,因经营权、使用权所引发的。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多属于由所有权归属问题而引发的。
目前,行政单位发生产权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三、行政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
主要表现为:行政单位与个人对财产权属存有异议时,发生的产权纠纷。目前,行政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一)经租房问题 经租房问题始于上世纪50年代,是城市房屋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产物,它采取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一种行为。房屋所有者与行政单位因经租房的产权问题,而引发的产权纠纷。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多属于由所有权归属问题而引发的。
以上两个文件及《解读》阐明经租产确存争议,一旦《条例》实施,经租产就可进入法律程序,到那时正如项南川所说“如果用法制观点和市场经济的观点来看,过去大部分执行政策的行为都是错误的,都必须做翻案处理。”
三、“经租产”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依据不足。
建设部【85】城住字第87号文《意见》的说明有一段文字描述:“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为了巩固私房改造成果,根据1981年11届6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
我们来看看11届6中全会决议第9条是怎么说的“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利是辉煌的”。这个决议并不是肯定1958年的私改成果,而是对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的肯定。房管部门曲解了《决议》精神。
中发【1966】507号第二条规定:“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请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吗?
2008年12月8日最高院将1964年9月18日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予以废止,又说明了什么?
四、“按政策,不依法”房管部门到底能坚持多久?
中办发【1980】75号指出,“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两个“必须”彰显了党中央落实私房政策的决心。
项南川在文章中通过私房历史问题案件的特点分析得出两个结论:1不宜也不能用现代的法制观点和市场经济的观点看待、回答和处理私房历史问题。2涉及私房历史问题案件的主动权在行政机关,在我们自己手里。这两个结论虽然是荒谬的,但确实是他们的真实想法,他们在实际操作中既不会按政策,更不会依法。项南川说:“政策不同于法律,没有法律那么规范,随意性很大,语言不是很严谨,执行起来有偏差是正常的”。政策的解释权在他们手里,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铁笼里。下面举例来说明他们执行政策的随意性,武汉市1958年《私改方案》规定“凡私人城镇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达到150平方公尺以上出租部分一律改造”,并非一栋房屋总面积达到200平方,出租部分未达到150平方以上也整栋納入改造,有的私房业主整栋面积不到150平方,也納入改造,有的私改留房再次納入改造。湖北省委1958年305号文规定“应从自有房屋中扣除租用房屋面积后,再计算改造起点,留房后不够改造起点,原则上不进行改造”。房管部门执行的是先改造后留房。还规定“已投资公私合营企业者,不另行改造”。 房管部门照改造不误,还有,有的连改造档案都没有能说明什么问题,有的只有“分户卡’’, 房管部门把它作为确产的依据,而他们所编辑的产籍管理第三节第三条规定“是产籍管理工具,但不能作为法律上确产的依据”。以上事例能证明他们是在按政策吗?答案是否定的。他们根本不想彻底解决问题,采取拖的办法,直到自然减员。
党的18大4中全会即将召开,依法治国的理念必将更加深入人心,植根于大地,房管部门不可能成为法治的死角,“按政策,不依法”将成为笑柄,项南川的维稳工作培训资料将成为反面教材。

糜晋瑜201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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