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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剑华]代管私房遗留问题-留言转

2013-04-21 19:17:57 来源:金剑华 浏览:3664

代管私房遗留问题
  我兄妹所有座落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东风街148--150号的房产,在反右期间(青浦房管机关说1956年)被代管,根据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笫25条规定,不计其数的向上海市青浦区房地局申清发还上述被代管的房产,青浦区房地局总是以城乡建设部(87)城房字笫575号通知:“对解放初期代管的私人房产,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现在不予处理。”我向上海市房地局申清复查,该局复查意见说:“50年代被政府列入代管,接管的私人房产,现在不予处理。”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申请复核,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复核意见说:“上海市房地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适用政策正确,应予维持,你们要求发还房产的复核请求,缺乏政策依据,决定不予支持。”我认为,我申请发还代管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的复核意见,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我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笫25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请发还由房管机关代管的房屋,必须证件齐备,无所有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才能发还。”要求发还被代管的房产,上海市人民政府却说我缺乏政策依据,而对房管机关适用建设部的575号通知是适用政策正确,难道建设部的通知效力能高于国务院的法规吗?显而己见,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是错误的。
   二,上海市房地局将1956年代管的房产,说成是五十年代代管的房产,可以这么说,575号通知是:“解放初期代管的房产,现在不予处理。”而并没有说五十年代就是解放初期,上海市房地局对城建部575号通知,没有解释权,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不难看出是官官相护。
   三,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部于1987年10月22日法(研)发(1987)30号联合通知(以下简称30号通知):“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处理,”并没有说不处理,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发还,上海市房地局为什么不依据30号通知处理呢?城建部575号通知:“解放初期代管的私人房产,现在不予处理。”的说法,显然是抵斛30号联合通知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依照法律575号通知没有法律效力。
    四,上海市是1949年5月解放,建国是1949年10月1日,1956年是解放初期?还是建国初期呢?现在不予处理的"现在"一词,又如何解释?过了二十余年的2008年,还在现在的时间段里吗?建设部(87)城房字第575号通知中的“现在”一词,还能作为政策依据使用吗?
   五,代管房产,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房产权属业主所有,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暂不处理,可以理解,住房制度已改革十六年之久,房屋所有人依法清求返还被代管的房产,房管机关不发还,法津保沪私人房产(物权)不就成为空文了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起诉到法院,法院又说历史遗留问题,不予受理,上海市如此官官相护,人权无保障,谈什么民主.法制.和谐.文明?还有何理可言,中央听不到.管不着,百姓遭殃。

                                       金剑华2006年8月2日

http://www.54-ok.com/show.asp?id=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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