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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武汉市“落私办”是否1992年就关门了

2013-07-27 08:43:07 来源:冷明 浏览:3443

  今年6月18日,贵局副巡视员阮竹青先生亲口告诉我:“武汉市落私办1992年(关门)撤销”。申请人依法向贵局提出申请,敬请贵局公开“武汉市落私办公室依据什么法律或政策予以撤销?”贵局7月25日给予申请人答复称:“落私方面事项不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范畴,因此该信息不予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十、十一条亦有明确规定;对于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能否作为拒绝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依据,湖北省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给予我明确的答复:“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的管理,防止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将行政机关公文分为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并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你申请中提到的供行政机关内部掌握的文件,属于非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订的文件,无论是规范性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能以内部掌握的文件为依据,拒绝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在“解私”工作开展两年后的2008年,贵局仍在使用“落私”办的公章,故申请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的答复向贵局提出申请有法可依,贵局给予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无法可据!既然贵局认为“落私方面事项不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范畴”,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向贵局提出如下信息公开申请:“落私方面事项不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范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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