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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湖北省政府为无物的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07-24 17:18:58 来源:冷明 浏览:2960

尊敬的湖北省省长王国生先生:
您好!
我向您泣告如下事实,也恳请您在百忙之中给我指点一下迷津!
武汉市汉口常码头这个地方有一片房屋是以“落实私房政策”的名义修建,但坊间流传该处房屋并非用于“落私”群体,而是被某些人占用。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依法向负有领导、管理、实施职责的行政部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局公开以“落私”名义建造的房屋是否全部用于解决“落私”问题。该局给予我的答复意见为:“根据武政办[19889]234号文件,私房历史问题不开新口子,不作公开宣传,所以是否全部用于解决‘落私’问题不对你公开。2013、07、19”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上述回答已经确认了确实有这片以“落实私房政策”名义建造的房屋存在,也确认了是依据武政办[19889]234号文件而不予公开的。
尊敬的湖北省省长王国生先生,你是否也觉得武汉市房管局的违法行政、马马虎虎、懒懒散散的行为真的令人发指?对于该局的行为,我认为存在如下问题:
1、 武汉市政府能够发出武政办[19889]234号这份近两万年以后的文件?
2、 假定武汉市房管局依据的是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的规定,首先我们知道: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的标题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涉及的是私房改造的问题而非全部落实私房政策问题,该局用234号文件来搪塞显然是适用政策条款错误;
3、 针对武汉市房管局是否可以依据234号文件免去其信息公开的职责,湖北省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给予我明确的答复:“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的管理,防止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将行政机关公文分为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并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你申请中提到的供行政机关内部掌握的文件,属于非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订的文件,无论是规范性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能以内部掌握的文件为依据,拒绝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这个《答复》我早已给武汉市房管局了。现在该局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无物,仍用与信息公开无关的武政办[19889]234号文(可能为武政办[1989]234号)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仍用这个已被省人民政府判定不能作为依据的“文件”来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这不是对人民政府的规定无情的嘲弄吗?难道对此就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吗?
尊敬的王国生省长,在此我恳请您给我指点迷津:对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违法行为该怎么办?
期盼您的指教。
谢谢!
湖北省武汉市民冷明
20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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