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湖北省住建厅列为被申请人(图)
2014-02-05 16:31:56 来源:冷明 浏览:2541次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存在产权纠纷的“国家经租”房屋出售给单位和个人,而出售的资金并未进入国库。这样,由武汉市房管局管理的“国家经租”房屋,房子没有了,资金也没有了。我,武汉市一普通市民,也是武汉市房管局眼中的“刁民”,依法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省住建厅公开“国家经租”房屋能否出售的政府信息。省住建厅给予了一份答非所问的《答复书》。针对《答复书》,我依法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冷明;性别:男;其他信息:略) 被申请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行政复议请求: 1、判定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2、判定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纯属张冠李戴; 3、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内容予以明确答复。 时 间:二0一四年二月六日 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国家经租类的房产是否能够出售的记录信息”。稍后被申请人将2014年1月9日制作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事项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该《答复书》称:“冷明同志:你邮寄来的关于‘国家经租类的房产是否能够出售的记录信息’的《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国家经租类的房产是否能够出售的记录信息’。按照《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交易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原则,你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咨询和依法查询。” 申请人认为: 一、 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并未告知其答复的内容依据的是《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哪一条、哪一款。不可能是这两部法律的每一条、每一款、每一项都是被申请人《答复书》所依据的对象吧? 二、 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出如何登记、该谁管辖的申请。被申请人的答复纯属张冠李戴。此举证实其答复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的规定; 三、 由于不知道被申请人引用的是哪些法律条款,申请人遂查看了被申请人提供的两部法律,发现这两部法律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五)权属有争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既然被申请人提供《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为依据,证实被申请人认为“国家经租”类房屋是能够交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令第35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进行了解读。该[解读] 为:“本条是关于产权纠纷概念的规定。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多属于在所有权(国家所有)明晰的情况下,因经营权、使用权所引发的。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多属于由所有权归属问题而引发的。”其中第三条更是清晰的对此进行了“解读”:“行政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一)经租房问题 经租房问题始于上世纪50年代,是城市房屋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产物,它采取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一种行为。房屋所有者与行政单位因经租房的产权问题,而引发的产权纠纷。”因此,经租房问题属于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属于“产权纠纷”的房产如何能够交易呢?这不与被申请人提供的法律相冲突吗? 被申请人提供的法条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将“国家经租”类不能交易的房屋归于了一般房产的交易。此举亦证实其答复于法无据; 四、 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433号规定:“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故,被申请人将一般房产、“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以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全归于一般房产的交易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国家经租类的房产是否能够出售的记录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未就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内容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向湖北省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湖北省法制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湖北省法制办公室 申请人: 冷明
日期:2014-02-06 (注:2月6日邮寄) 附证据: 证据一、申请人的《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证据二、被申请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事项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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