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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举报信

2014-02-25 21:02:2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5176
给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举报信,并请回答几个问题:
主要内容:
检举余汉平、夏俊两位审判长无视最高法院法发[2009]54号法规的规定不受理依法必须受理的案件的违法行为,要求纪委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具体情况:
公民陈志先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武汉市法制办——不受理行政复议,违反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不作为不服,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的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起诉讼,但武汉市法院和江汉区法院余汉平、夏俊两位审判长却无视最高法院法发[2009]54号法规的规定,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改受理条件,用92年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取代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行政案件的法定受理范围拒绝立案审理。对此我提出下列问题敬请回答“是”或“不是”。
一、根据最高法院2013年3月10日重新印发(2009)54号《关于保护行政诉权当事人受权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也是法令,法规它规定法院要依法受理行政不作为等新型案件。据此,我们要问法官不受理陈志先状告行政不作为的案子是不是违法行为?敬请回答“是”或“不是"。
二、法发(2009)54号法令说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设计了符合实际的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法定依据。可是这两位法官却用92年法发38号文件所说的受案范围取代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所规定的行政诉讼的法定受案范围这是不是违法行为。敬请回答“是"或“不是”。
三、(2009)54号法规又说,凡是行政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加以任意排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是我状告市法制办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却不受理,这是不是违法?敬请回答“是”或“不是”。
四、行政诉讼解释第98条规定“最高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单位联合发布的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应按本解释执行92年的38号文件与2000年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的受案范围不一致,请问是不是应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来受理案件?敬请回答“是”或“不是”。
五、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这两位法官不立案是不是违法?
六、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两位法官不依此办案是否违法?
(2009)54号文件第5段明确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其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这就是我要求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他们违法违纪的理由。
末了敬请回告此事的处理情况。
2013年12月30日寄挂号信给湖北省纪委举报中心至今不知下落。
2014年2月写此敬请回答几个问题的举报信
检举人:陈志先
联系电话:027—8536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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