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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

2014-07-28 20:36:1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46
举报人:糜晋瑜 已退休 身份证号: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
被举报人:武汉市江汉区房管局
举报内容:本人认为武汉市江汉区房管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事实与理由:我于6月17日向江汉区房管局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江汉区房管局公开在1958年将私改留房又纳入改造的法律或政策依据的相关记录保存的信息。然而该局的解私工作领导小组在6月28日告知书中告之“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浙江省建设厅报请明确有关事项的复函》的规定,涉及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关档案,经保密审查后确定为国家秘密,因此,你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和范围。”就此告知书,本人阐述以下举报理由:
一. 我要求的是公开将私改留房在1958年又纳入改造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范畴。难道落实私房政策也成了国家秘密?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告知书》所告之的“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浙江省建设厅报请明确有关事项的复函》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 《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武汉市房管部门没有定密授权、武汉市涉及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关档案没有经过“国家秘密”审查,江汉区房管局如何能够私自将其认定为“国家秘密”?
四. 《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私房改造已过去了50多年,江汉区房管局没有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批文,如何能够私自违反此规定呢?
综上所述,关于“国家秘密”,法条有严格的界定,江汉区房管局把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列入“国家秘密”不予公开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应予严肃查处,请于支持。

江汉区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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