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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法官“强奸”了

2015-06-30 14:51:27 来源:冷明 浏览:2079
上诉请求:
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84号行政判决书;(下简称:《裁定书》)
2、按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依法审理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行政诉讼案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该院作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84号。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书》错误百出。具体如下:
《裁定书》称“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市档案局主管本市档案事业,并对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原告冷明认为武汉市档案馆在其查询武政办【1984】197号文件档案的过程中行为失职,故向被告市档案局举报,但其要求武汉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及向被告市档案局举报内容均涉及处理私房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其行为实质仍系为解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回原告冷明的起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既然是举报案件,原审法院就应该按照与举报相对应的法条及上诉人诉求相对应的法条进行审理,本案并未涉及任何房地产纠纷。不论是上诉人的起诉状、陈述词、代理词还是提供的证据、依据,均未提及任何具体的房地产,原《裁定书》无中生有的编造出“房地产”纠纷,可笑至极。假定有房地产纠纷,《裁定书》为何只字未提具体的坐落、方位、范围?难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房地产纠纷吗?故《裁定书》是彻头彻尾的伪造事实。
上诉人认为:《裁定书》所称“其行为实质仍系为解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是没有任何证据和依据,证实仅仅只是主审法官将上诉人获取政府信息后可能的用途作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简直荒唐可笑。如果主审法官认为上诉人将获取的政府信息用于“强奸”案件,本案就变成刑事案件了吗?《信息公开条例》何处有获取政府信息后的用途系信息公开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案是《裁定书》强奸了法律,主审法官强奸了上诉人。上诉人将依法向相应机构控告本案主审法官。
综上所述,本案在一审时虽然以信息公开名义立案并进行了审理,但主审法官以所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更改了上诉人的诉求,再根据其变更后的说法进行裁判,就是对法律的强奸,理应撤销。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84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此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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