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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江岸区人民法院张薇法官

2015-06-27 11:10:4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684
举报信
江岸区人民法院:
由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多次多场合声称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信访处”和“办公室”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但履行的职责并不相同。因此,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14年7月20日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开“1、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2、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处’的工作职责。”收到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答非所问的回复后,举报人起诉至江岸区人民法院。张薇法官在审理本案时,本已查明得非常清楚,然而在其制作的(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88号行政判决书中,确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具体如下:
张薇法官在《判决书》引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也确认了举报人申请的内容属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动公开的范围,然而,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只有办公室(信访处)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并无“办公室”、“信访处”两个机构各自的职责。张薇法官睁着眼睛说瞎话,只确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形式上的答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而绝口不提回复的内容。从《判决书》中只有“其答复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而没有对答复内容是否合法进行裁判就可以看出《判决书》的偏袒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
举报人认为: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的如下记录非常清楚的记下了张薇法官和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一段精彩对话“审(注:即张薇法官):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原告提起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信访处和办公室是两个部门还是一个部门? 被:两个部门,但是职责是交叉的。网站截图职责第十一条规定了职责。我们信访处的职责是网页职责上载明的第9、10、11、12条。审: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你们提交的证据4,办公室和信访处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被:因为办公室和信访处的工作有交叉的地方,所以职责都列在一起。信访处大概是2012年成立的,但是编制体制经过了多次调整。”作为主审法官张薇法官应该非常清楚的知道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内设机构“信访处”是2012年新设立,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确认“办公室”与“信访处”是两个部门后,依然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其官网上公开的“办公室(信访处)”这一个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作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两个内设机构职责的申请的公开,难道连简单的数字都数不清楚吗?显然不是,证实《判决书》及主审张薇法官罔顾事实,违法裁判本案的事实确定无疑。
举报人认为:张薇法官制作《判决书》时,确定了举报人提出的是两份内容不同的申请,但故意采用与本案无关的法条作为依据。《判决书》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政府信息必须是已经形成的现有的信息。”具体到本案,举报人申请的信息到底是“已经形成的现有信息”?还是尚未制作的政府信息?《判决书》的这个论调不仅与本案无关,而且举报人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均未提及,张薇法官为一方当事人寻找无关的理由作为枉法裁判的依据,违法裁判事实成立。举报人认为:张薇法官不敢再往下深入哪怕一点点了,如果如张薇法官所暗示的该政府信息没有制作,则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必定要承担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责任。为了达到偏袒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行裁判的目的,张薇法官真的煞费苦心。
举报人认为:作为一审的主审法官张薇法官自己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问时已确定了“办公室”与“信访处”系两个部门(见《开庭笔录》第六页),庭审时也确定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官网上公开的内容系对“办公室(信访处)”这一个内设机构的职能公开,《判决书》竟然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一个内设机构的办事程序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两个内设机构办事程序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显然,张薇法官不是算术不会,而是故意枉法裁判。
举报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为“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薇法官在庭审时确定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未按举报人的要求予以答复,其适用第六十九条的法条显然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八项,但《判决书》却并未确定具体适用哪一项或哪几项,难道张薇法官制作的《判决书》适用于上述八项中的每一项吗?由此可见《判决书》荒谬至极。
举报人认为:作为审理信息公开案件的《判决书》,判决中竟然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没有引用,证实该《判决书》系挂羊头卖狗肉的违法裁判。为此,举报人向贵院举报张薇法官的违法裁判行为,恳请贵院依法调查并依法制裁张薇法官的违法行为。

    此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举报人:      
二O一五年六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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